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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河: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2019年度第十七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9-12-04  

						债券简称:16 银河 G2                      债券代码:1364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度第十七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
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信达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信达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信达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
任何用途。




                                    1
一、核准文件及发行规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13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55 亿元(含 55 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期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品
种二)

    (二)债券代码:136456

    (三)债券发行额:6 亿元

    (四)债券存续期:5 年期

    (五)票面利率:3.35%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债券担保:无担保

    (八)发行时评级情况: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九)跟踪评级情况: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出
具本期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大公报 SD【2019】056 号),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等
级维持为 AAA,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 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三、本期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因杨振华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发生违约,近日,
针对该交易中有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未公证部分交易,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被申请人杨振华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

                                    2
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公司与杨振华及其配偶罗隽就其中部分交易向公
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

    由于公证债权文书义务人杨振华、罗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执行:1、被申请人应偿还本金人
民币 141,010,273.50 元;2、被申请人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含)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
按照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
生的费用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对于未公证部分交易,杨振华未按股票质押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还款,公司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
141,518,600.00 元;2、被申请人支付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
按照 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
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 1、2、3 项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补偿公
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四、本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信达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信达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对本期债券的
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
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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