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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精工:2020年度就买方信贷业务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601882           证券简称:海天精工          公告编号:2020-008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就买方信贷业务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银行授信并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情况的概述
    为进一步促进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的发展,
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接受客户
采用买方信贷结算的付款方式,即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合作银行向客户发
放不超过授信额度的专项贷款以用于设备款项的支付,如客户无法偿还贷款,合
作银行有权要求公司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目前与公司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合作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授信额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担保余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          17,000                     1,621.5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17,000                     4,037.7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16,000                     1,774.30
               合计                     50,000                     7,433.50
    公司对买方信贷担保业务实行总余额控制。2019年度公司就买方信贷业务提
供对外担保总额度已由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度公司在机床销售过程中因发生买方信贷业务需提供对外担保的总
额度预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授信额度           担保方式

                                                   最高额保证、单笔保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            17,000
                                                   保证金质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17,000 最高额保证、保证金质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16,000 最高额保证、保证金质押
                 合计                     50,000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担保总额度范围
内具体决定和实施公司对客户的担保,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割、调整向各银
行提供担保的额度,决定对外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确定买方信贷结
算方式的客户、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开展买方信贷担保业务存在客户还款逾期风险。为加强对买方信贷业务
的风险控制,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在内部严格评审、谨慎选择。被担
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具备借款人资格,符合
合作银行贷款条件,具有一定商业信用和偿债能力;与公司签订机械设备《销售
合同》,并按《销售合同》总额首付了20%以上款项;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资信良好,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此外,公司要求被
担保人需办理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设备抵押登记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保障措
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6 年起,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合作。每年双方签订一次买方信贷合作协议,约定:在
总授信额度内,符合条件的本公司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不超过所购设备总价一定
比例的贷款,专项用于设备款的支付,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总授信额度系公
司提供的担保最高额度,由公司基于自身业务规模提出申请并获得银行批准。后
续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等开展了类似的业务合作。
    公司目前与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签订的买方信贷合作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2019年3月19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小微企业客户“设备通”业务合
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2月1日,协议约定为小微客户
提供的贷款最高不超过所购设备价值的80%;贷款用途为小微客户向公司支付机
械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余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公司承诺为小微客户因
购入设备而发生的“设备通”贷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
    2016年6月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销易达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
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若双方无书面异议,自动延期一年,以此类推,顺延次
数不受限制。协议约定客户单笔业务最高融资金额不超过所购设备合同金额的
70%,其他主要条款与浦发银行协议类似。
    2019年4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约定客户最高融资金额不超过设备购买合同总价值的
70%,其他主要条款与浦发银行协议类似。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定2020年度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就买方信贷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总额度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客户开展买方信贷业务,能有效缓解客户暂时性的
资金紧缺问题,加快公司货款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双赢。
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本次为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
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行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议的2020年度就买方信贷业务需提供对外担
保的总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机床销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
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买方信贷业务对外担保余额为7,433.50万元,占
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79%,逾期担保金额为88.81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0.07%。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与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签订的买方信贷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