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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7-08-25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刘飞宇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个人品德,熟悉证券相关法律、
法规,在财务管理、风险管控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及管理经验,刘飞宇先生未持
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
法》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刘飞宇先生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