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5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
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免—拉格代尔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免税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新设控股孙公司,中免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促进其筹措资金、拓展业务,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中免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中免—拉格代尔有
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为实现公司部分闲置资金的收益最佳,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银行理财产
品,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
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能够提高公司部分闲置资金的收益,为公司
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相关内
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
3、关于变更 2016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向公司管理层认真了解
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
们认为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监管要求,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变更 2016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