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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锚链: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2018-04-24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
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亚星锚链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第二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股
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之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每年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 在公司当年度盈利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未
来三年(2018-2020 年)内,公司满足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累计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平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 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配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
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
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
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2. 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
    3. 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 公司将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