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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星锚链: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26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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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

师、赵超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议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

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

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

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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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24 日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

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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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1,895,2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3.974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21,719,45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3.9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56,274,3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656%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56,098,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47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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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

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1,741,151 股同意,154,1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1,731,351 股同意,163,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421,731,351 股同意,163,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以 421,741,151 股同意,154,1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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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 421,731,351 股同意,163,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1,745,151 股同意,150,1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1,741,151 股同意,154,1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

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1,719,451 股同意,175,8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以 421,735,351 股同意,159,900 股反对,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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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

     10、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表决结果:以 421,738,351 股同意,156,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421,735,351 股同意,159,90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代表陆皓所作的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

的事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

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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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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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朱联海




                                   经办律师:朱联海律师




                                   经办律师:赵超超律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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