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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4-12-17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4-10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及其相关责任董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及
其三名相关责任董事赵大建、徐子兵、杨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已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向公司出具《立案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二、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本次诉讼的原由
    (一)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为“原告”)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令民族证券(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一)及其三名相关责任董
事赵大建(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二”)、徐子兵(在本次诉讼中为
“被告三”)、杨英(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四”)(被告二、三、四
在本次诉讼中与被告一统称“被告”)执行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作出的股东决定:立即聘请本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民族证券年度审计工作,并立即配合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场审计民族证券财务状况。
    (二)本次诉讼的原由
    原告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01)的证券公司,
2014 年 8 月起,被告一成为原告重要的全资子公司。2014 年 11 月下
旬,原告作为上市公司按计划开展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鉴于被告
一系原告首次并表企业,且规模大、业务复杂,为保证上市公司合并
报表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质量,2014 年 11 月 26 日,原告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被告一章程的规定作出如下股
东决定并送达被告一:
    1、决定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被告一 2014
年年度审计机构;
    2、决定由原告 2014 年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4 年 12 月初进场审计被告一财务状况,由被告予以配
合。
    但被告一却无理拒绝执行原告已生效股东决定,虽经原告多次采
取函告、召集会议等方式要求,被告一仍拒绝执行,导致原告的审计
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年度报告披露是作为上市公
司的原告最重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之一,工作安排非常紧迫。被告一明
知其行为可能导致原告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无法出具无保留
意见以及 2014 年度报告无法按法定期限披露,进而致使原告面临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降低等严重后果的可能
性,但被告一仍坚持拒绝执行原告股东决定,已经损害原告以及原告
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 46 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被告二、三、四作为被告一兼任高管的董事,被
告二更身为被告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却主导抵制原告股东决定的
执行。原告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
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起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
无影响,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