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2015-07-30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8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要求方正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的 监 管 工 作 函 》( 上 证 公 函
[2015]0600 号 , 与 本 公 告 同 日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事项要求公司
做好相关工作,并最迟于2015年7月30日向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民族
证券发出通知,要求民族证券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并聘请会计师发
表专项意见。7月29日,公司收到民族证券发来的《关于民族证券20.5
亿元款项会计处理的情况报告》(民证报[2015]143号,与本公告同日
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民族证券对20.5亿元
款项说明如下:
1、经过调查,并根据民族证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丰银行”)签署的委托投资总协议、同业存款协议、民族证
券签署的委托投资指令,以及恒丰银行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四川信托”)签署的信托协议,民族证券于2015年5月认定20.5
亿元款项并非协议存款,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恒丰银行作为
通道和受托人,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全部投向四川信托的单
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及《证
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信托投资应计入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基于此,民族证券对2014年度的会计
处理进行了追溯调整,将原计入银行存款的协议存款调整至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并将2014年度计提的利息自利息收入调整至投资收益。同
时,民族证券调整了2015年的相关会计处理,将计提的利息自利息收
入调整至投资收益;为了谨慎起见,自2015年5月起,暂停计提利息,
待利息收取时,一次性确认为投资收益;将上述调整导致的营业税和
所得税的影响体现在2015年5月。
2、针对上述关于 20.5 亿元款项的会计处理变更,民族证券财务
部提出会计处理调整方案,并以签报形式报请民族证券财务总监(代
行)、总裁和董事长批准后,于 2015 年 5 月末进行相应会计调整。
3、民族证券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 20.5 亿元款项相关
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当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即开始相关工作,
并于 7 月 28 日下午向相关单位发出《询证函》。目前,审计工作仍在
进行中,民族证券尚未取得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终专项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公司对民族证券无实际控制,且公司调查手
段有限,就20.5亿元款项事项公司主要依据民族证券的相关报告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民族证券20.50亿元款项相关进展,
督促民族证券尽快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函证,请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发表
专项意见,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