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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关于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2015-07-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15】0600 号


         关于要求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管工作函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部注意到:你公司 2015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民族证券 20.5 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中涉及

如下内容:民族证券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收到 20.5 亿元款

项的投资收益 3,821.03 万元。根据民族证券报告,在该 20.5 亿

元款项未被认定为委托投资之前,民族证券已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 2015 年 3 月 31 日收到 20.5 亿元款项的以‘2014

年第四季度利息’、‘2015 年第一季度利息’名义支付的投资收

益 1,663.24 万元、 4,157.69 万元。。

    而你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披露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族证券 20.5 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中对同一事项的

表述如下:2015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 上报的专项调查工作

日报及银行汇入回单,第三笔款项 7,796.92 万元已于 6 月 9 日

转回民族证券。截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累计已有 21, 128. 82

万元转回民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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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你公司对上述 20.5 亿元款项的表述和回款数据前后存在较

大差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第 2.1 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做好如下工作:

    1、请你公司说明该 20.5 亿元款项的性质从 协议存款改变

为委托投资的正式认定时间,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及依据,

并聘请会计师对上述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

    2、若上述 20.5 亿元款项已正式被认定为委托投资,请你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按照委托投资的标准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3、请你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请你公司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最迟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向投资

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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