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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5-09-12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10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0),因涉嫌未按规定审查、

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4号),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

关员工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2012年5月,公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接入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

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铭创系统”),11月,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

部接入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

“HOMS”系统)。2015年年初,公司接入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资管系统(以下简称“同花顺”系统)。对于上述外部接

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公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

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公司客户中有284个使用HOMS系统、铭创系统和同

花顺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公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
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

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

息。

       同时,公司在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外接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

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

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公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

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

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

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

8,717,089.13元。时任公司信息中心负责人刘少明、网点运营部工作

人员陆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夏军、

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负责人杨晟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拟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

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

       二、对刘少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杨晟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中国证监

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的行政

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