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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2017-03-1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经营,有效防范与化解风险,保障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

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

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保证公司各类风险可测、可

控和可承受,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

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

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及全体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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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衡性原则:公司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各级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三)重要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在对风险进行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四)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

组织架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原则:风险管理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并针对不同风

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

程。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

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

营活动。公司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

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

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

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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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风

险管理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
分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二)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

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

   (三)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

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

提出意见;

   (六)监督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等。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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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
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
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
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

要责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分管高管应当对所分管的工作实施有效的

风险管理,未尽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由董事会聘任, 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

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

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公司应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

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

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公司应当保

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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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首席风险官发现重大风险隐

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执行委员会,必要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负责推动落实公

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为业务

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的识别、评

估、监控、应对和报告。

   第十五条   资金运营中心是公司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根

据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公司流动性风险

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组织或参与公司流动性风险应对

预案的拟订、演练和评估,跟踪应对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部门,负责建

立、健全公司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

和报告,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声誉风

险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

风险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全面了

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

对与报告其相关业务的各类风险,针对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订

业务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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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

接责任。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整体、各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稽核审计部应

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员工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

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

高风险意识;在执业过程中自觉执行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向

本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首席风险官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

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 3 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

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 2%。公司

可在此基础以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风险管理部门人员

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

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三章    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和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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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

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

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

理的需要。
    公司应当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

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
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等
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
    (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险承受能
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

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

监测和报告。
    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定数
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节。

                   第四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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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全面、系统、

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司面

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将识别的风险点

按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进行分类和整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

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

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

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

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的协调

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及风险计量

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

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

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

充。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估值方法与

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

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

进。

    第三十条     对于难以通过计量进行评估和预警的风险,公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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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建立制度、标准化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方式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

识别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 及时根据业务

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涵盖公司面临的主

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类

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新业务(包括新业务模式)前,相关部

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制定新业务方案,对新业务的组织结构、业

务模式、估值方法或模型、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等进行充分分析和说明。

    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新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业务必须合法合规;

    (2)公司具备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

    (3)公司已充分识别新业务的主要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

理措施,确保该业务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4)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五章 风险监控及应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

标体系,持续、动态监控净资本和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变化,保证公司

业务发展与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确保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风险控制

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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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

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

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

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准确计算、动态监

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

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业务活动与职能

管理过程中,对其相关业务或管理所涉及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评估,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资金运营中心等部门利用风险监控系

统或相应手段对公司确定的风险指标进行监测, 发现风险指标超限

额等异常情形的,应当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

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时

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相关公司领导、首席风险官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监控预警的结果,权衡风

险与收益,选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

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

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针对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故等重大风

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险处置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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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过压力测试、应急演练等机制进行

持续改进。

                   第六章    风险报告与处置

    第四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根据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各业

务的风险汇总情况并结合监控分析结果情况,形成风险报表或报告,

经首席风险官审核后,向经营管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季报、

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

    第四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资金运营中心和董事会

办公室等部门应针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风险事件提供专项评估报告,

对应对措施、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

改。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状

况。当公司出现风控指标突破董事会确定的风险限额或监管标准、流

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重大风险情况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报告董

事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风险管

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根据评

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章   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内部刊物、办公网站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塑

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风险管

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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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员工及经营管理层应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深入贯彻公司“风险管理人人

有责”、“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风险管理理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将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培训纳入公司培训

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风险管理理念,加强员工风险管理意

识,通过各种风险管理案例持续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八章     风险管理考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的考核机制,设定合理的考

核范围、内容、标准和方法,将风险管理考核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核

之中,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激励挂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造

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4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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