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2014年度次级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4-21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1

   债券代码:123401      债券简称:14 方正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次级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7年4月27日

     债券付息日: 2017年4月28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发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次级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14 方正债(123401)

    (三)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5 年期,票面利率 7.0%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28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

    (八)挂牌转让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九)债券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 4 月 28 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债券兑付日:2019 年 4 月 28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 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

    (二)本计息期票面利率:7.00%

    (三)债权登记日:2017 年 4 月 2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7 年 4 月 28 日



    三、 付息兑付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婧雅

    联系电话:010-57398206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