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2014年度次级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4-21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1
债券代码:123401 债券简称:14 方正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次级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7年4月27日
债券付息日: 2017年4月28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发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次级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14 方正债(123401)
(三)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5 年期,票面利率 7.0%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28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
(八)挂牌转让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九)债券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 4 月 28 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债券兑付日:2019 年 4 月 28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 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
(二)本计息期票面利率:7.00%
(三)债权登记日:2017 年 4 月 2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7 年 4 月 28 日
三、 付息兑付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婧雅
联系电话:010-57398206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