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2016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11-09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71
债券代码:145178 债券简称:16 方正 D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
兑付和摘牌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15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1月16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20日
债券摘牌日:2017年11月20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发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18 日,因 11 月 18 日为休
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即 11 月 20 日)支付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
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 方正 D1(145178)
(三)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60 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1 年期,票面利率 3.70%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八)挂牌转让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九)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本
期债券付息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18 日,因 11 月 18 日为休息日,
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即 11 月 20 日)
(十)债券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本
期债券付息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18 日,因 11 月 18 日为休息日,
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即 11 月 20 日)
二、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如下:
(一)本次兑付的本金为 60 亿元,每手“16 方正 D1”(面值人
民币 1,000 元)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二)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70%,每手“16 方正 D1”(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7.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兑付本息日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二)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5 日
(三)停牌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
(四)付息兑付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五)摘牌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四、 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6 方正 D1”持有人。
五、 兑付、兑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
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雪青
联系电话:010-57398078
(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孙艺烜
联系电话:010-5935584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兑付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