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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人年度报告(2017年度)2018-06-30  

						股票简称: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601901
债券简称:16 方正 C2                                        债券简称:14511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人年度报告
                           (2017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二零一八年六月



                                       1
                        重要声明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和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

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

“发行人”或“公司”)所提供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证

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

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发行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万和证券书

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

作为或不作为,万和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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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 4

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6

第三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7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9

第五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 10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11

第七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 ............. 12

第八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3

第九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 14

第十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 27

第十一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28

第十二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29




                                                                 3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 发行人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备案文件和备案规模

    本期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6】1917 号文许可,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人民币 300 亿元的次级债券。


三、 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第二期)(简称“16 方正 C2”)。

    2、发行规模:人民币 30 亿元。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三年。

    4、起息日/发行首日:2016 年 10 月 28 日。

    5、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

    6、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

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划转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专户划转的资金用途必须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用途相符。

    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未评级。

    9、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10、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本期

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参

与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200 名。

    11、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1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

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5
                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次级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持续跟踪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债

券本息偿付情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督促公

司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的约定,积极行使了债券受

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
                 第三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 发行人经营情况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提供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综合金融服

务并从事自营投资与交易,包括:证券经纪、期货经纪、投资银行、证券

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IB 业务、QFII 业务、融资融券、直投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场外市场业务、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业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新三板做市业务、收

益凭证业务、私募客户资产托管业务、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等。

    配合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设立了辐射全国的财富管理中心和电子商务

平台、电话理财中心,重要渠道已覆盖国内大型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知

名企业投资者和海外大型 QFII 等。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区

域分公司 20 家,证券营业部 286 家(含民族证券和瑞信方正),期货营业

部 31 家,分布在全国 28 个省(市、自治区)的重要中心城市。

    2017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9.53 亿元,利润总额 18.87 亿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53 亿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

1483.3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74.29 亿元。




                                 7
二、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增减幅度(%)
     资产合计         148,336,261,482.59       152,338,730,246.04              -2.63
     负债合计         110,140,620,419.92       116,141,885,796.65              -5.17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权    37,428,718,940.21        35,429,196,381.73                5.64
       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38,195,641,062.67        36,196,844,449.39                5.52
       总股本           8,232,101,395.00         8,232,101,395.00                   -



(二)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           5,952,987,244.81        7,759,738,629.42               -23.28
     营业支出           4,259,274,411.53        4,609,271,132.49                -7.59
     营业利润           1,693,712,833.28        3,150,467,496.93               -46.24
     利润总额           1,886,621,165.42        3,162,119,415.90               -40.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1,452,957,913.42        2,569,336,882.57               -43.45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增减幅度(%)
 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8,655,187,589.35        -24,854,722,475.3             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71,435,489.45          469,309,521.53              -115.2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13,720,807,771.39        4,102,837,454.12              -434.4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5,138,441,732.26       -20,274,819,132.99             不适用




                                           8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本期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6】1917 号文许可,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的次级

债券,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民币 30 亿元的第二期债券,扣除承销

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已划入发行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债券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二、 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

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将本期债券募集资

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全部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未出现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况。




                                 9
             第五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8 日。前述日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已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按期足额支付利

息。




                                10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1
第七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发生的重大变

                            化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12
             第八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未评级。




                           13
             第九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 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未发现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 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未约定评级事宜。


三、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发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

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四、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未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未发生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

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形。


六、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放弃

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情形。


七、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4
    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其他诉讼、仲裁:

    1、山东东营中拓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6 年 3 月 3 日,东营中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 255 号] 民事判

决书已确认“2007 年 5 月 11 日泰阳证券与东营中拓签订的《协议书》无

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基于前述《协议书》取得的款项

13,016,711.05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本案关键证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鲁商终字第 255 号]案件的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受理并立案。公司已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申

请中止审理本案。2016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长沙市天

心区法院恢复审理。

    2017 年 3 月 15 日,公司已收到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在判

决书生效起 15 日内向东营中拓公司返还 13,016,711.05 元。公司不服一审


                                15
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收到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民族证券诉四川圣达债券交易合同纠纷案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投资部(原固

定收益部)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2014 年 4 月 2 日分别买入 5,000 万、

3,000 万“12 圣达债”,合计持仓数量 800,000 张。2015 年 12 月 5 日发

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未能按期利息及兑付回售债券本金。民族证

券与其他债券持有人共同发起追偿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受理本案。2016 年 8 月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根据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债券受托管理人天津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召集召开了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和解协议书>的议

案》,根据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了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处置所持四川圣达水电

开发有限公司 7,800 万股股权,以及其所持的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

公司 1,000 万股流通 A 股等资产,将处置所得的全部所得款项偿还本案债

券本金及利息(按本金和利息的比例清偿)。

    民族证券正督促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书处置资产,并

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3、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诉民族证券合同纠纷案




                                 16
    2000 年 5 月,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因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拆借合同纠纷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由民族信托

偿还农行 380 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直未能

偿还。2016 年 9 月 8 日,民族证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

状,辽宁省分行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执行程序中不履行义务,转

移其优质资产于 2001 年以其证券营业部和证券资产出资,与他人共同设

立民族证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为由。将民族证券作为被告,中国民族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民族证券支付本息共计

14,071.7612 万元(其中本金 2,572.76 万元,利息 11,499.0012 万元),以

及承担诉讼费 15 万元。

    本案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17 年 2 月 7 日第二次开

庭审理,2017 年 5 月 21 日,公司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书,判决驳回辽宁农行对民族证券的诉讼请求。2017 年 6 月 6 日,民族证

券收到法院送达的本案上诉状,辽宁农行已针对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1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本案。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辽宁农行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终审判决驳回辽宁农行的上诉,

维持原判。

    注:该案件历史情况如下:




                                  17
    2000 年 6 月 22 日,“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批准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整体转制为证券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整

体转制”方案无法操作,200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复民族信托以证券类净资产 44895.64 万元,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 8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

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工作。

    2003 年 11 月 27 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做出(2001)沈河执字第 123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民族证券偿还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欠

农行辽宁省分行债务。

    2013 年 4 月 19 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

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

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

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做出(2001)沈河执字第 1237

号-3《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 2003 年 11 月 27 日的(2001)沈河

执字第 1237 号《民事裁定书》;二、追加民族证券为被执行人,在民族

证券接受财产范围内就被执行人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未清偿的债务

向农行辽宁省分行进行清偿。

    经民族证券提出执行异议,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做

出裁定撤销沈河区法院做出(2001)沈河执字第 1237 号-3《民事裁定书》




                                 18
的第二项内容,农行辽宁省分行不服该裁定向沈阳市中院申请复议,沈阳

市中院于 2014 年 7 月 9 日裁定驳回复议。

    4、刘冬成诉方正证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融资融券合同纠纷案

    公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客户刘冬成融资买入分级基金 B 后,因分级基

金 B 下折,导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足 130%被强制平仓产生纠纷,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营

业部返还平仓股票(按起诉当日市值计算为 6,491,073 元),并赔偿其

18,058,236 元以及利息 508,791 元。方正证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向昆

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现已裁定移送长沙市天心区

人民法院管辖。2016 年 6 月 7 日,刘冬成就本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提交变更后的起诉状,将本案案由变更为融资融券合同纠纷,并将诉讼请

求变更为要求方正证券赔偿 2,587.4916 万元。

    2017 年 1 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冬成的诉讼请求。刘

冬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 年 6 月 26 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2017 年 8 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刘冬成的上诉。刘冬成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湖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收到(2017)湘民

申 365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刘冬成诉公司及昆明三市街营业部融资融券

交易纠纷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5、刘冬成诉方正证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




                                  19
    公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客户刘冬成融资买入分级基金 B 后,因分级基

金 B 下折,导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足 130%被强制平仓产生纠纷,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之诉,

要求营业部支付其分级基金 B 购售差和赔偿共计人民币 35,075,386 元,以

及利息 813,554 元。

    2017 年 5 月 5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因刘冬成未

按时缴纳诉讼费,本案已按刘冬成撤回起诉处理。

    6、民族证券诉山东山水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4 年 1 月,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山水”)发行

中期票据“14 山水 MTN001”,起息日:2014 年 2 月 27 日;兑付日:2017

年 2 月 27 日。2014 年 2 月,民族证券认购了面值 5000 万元的该期债券。

2017 年 2 月 27 日,本期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公告,载明:“14 山水 MTN001”应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兑付本息,截至到

期兑付日日终,山东山水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14 山水

MTN001”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山东山水未向民族证券支付本息等债务,已构成违约。民族证券向法

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东山水偿还本金 5000 万元及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债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予以

立案受理。目前,本案尚处于法院审理过程中。

    7、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固体火箭债权转让纠纷案




                                 20
    2008 年 2 月,火箭公司因与原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纠纷,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泰阳证券赔偿其委托理财本金、

其他款项及利息共计 2.4 亿多元。2008 年 3 月 25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本案与原告(火箭公司)总经理陈军及被告(原泰阳证券)原总裁

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为由,作出(2008)湘高法

民二初字第 2-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2 年 3 月 14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通知,通知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

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至此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2012 年 10 月 31 日,火箭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航天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委托理财案所涉的

债权 23,888.57 万元及 2 亿元本金自 2002 年 1 月 10 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

利息 12,448 万元(暂计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转让给航天资管公司。

2013 年 7 月,航天资管公司以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 60 日内未能收回

债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诉

讼,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 年 8 月,航天资管公司向北

京第一中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一被告,请求判决公司向航天资管公司偿还

23,888.57 万元及 2 亿元本金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12,342.4 万元(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 5.76%计算,暂计至 2013 年 7 月 24

日),并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 年 8

月和 11 月,公司分别向北京第一中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

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14 年 1 月 14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21
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 43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原裁定。后公司向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 年 8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一、二审法院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约

定,认为双方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无不当;

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 2 亿元以上,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 年 1 月 26 日,航天资管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要

求公司偿还 238,885,700 元,及 2 亿元本金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的同期银

行贷款利息(五年同期贷款利率 5.76%),暂计至 2013 年 7 月 24 日为

123,424,000 元;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 7 日作出【(2015)高民(高)初

字第 788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向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航天

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返还理财本金 238,885,700 元及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

二终字第 386 号】,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 788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2、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 788


                                  2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

还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 亿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自 2001 年 12 月 12 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扣减泰阳证券

公司已支付的 1411.432287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90.0869 万元,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33.8519

万元,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6.235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90.0869 万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共同

负担 133.8519 万元,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6.235 万元。

    公司收到终审判决后,已按判决支付了相应款项。

    8、政泉控股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5

年西民(商)初字第 14085 号】,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政泉控股”)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暂定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开庭审理。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作出的公告编号为 2015-

038 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中《关

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内容无效;2、请求判令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




                                 23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

申请书》及相关证据,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收到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 14085 号】,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 05450 号】,法院判决驳回了政泉控股的诉讼请

求。政泉控股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公司 于 2017 年 5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 定书》

([2017]42 号),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同时,

该决定书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利德科技”)、西

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昭融”)等亦作出了处罚(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沙中院”)对公司、

方正集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另,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为由,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起诉方正

集团,要求方正集团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注:北京一中院起

诉的个别案件中,投资者同时起诉了公司、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


                                 24
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后方正集团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并申请

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北京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其受理的投资者起

诉案件全部移送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长沙中院审理。

    截至发行人年报出具日,长沙中院正在审理中的投资者起诉公司及方

正集团等被告的案件共计 195 件,合计要求赔偿总金额为 70,295,042.97

元,同时要求公司及方正集团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发行人本年度被处罚和公开谴责的情况

    公司 于 2017 年 5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 定书》

([2017]42 号),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详见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注: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

书》([2018]18 号),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

所决定对公司处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以上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三)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收到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由于公司部分营业部在 2012-2014 年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一是客户佣金管理不规范,佣金调整无客户确认记录;二是在向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未按要求与客户签订证


                                 25
券投资顾问协议,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以及谴责的监

管措施。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在自查发现问题后已及时整改完毕,并

在内部加强了合规管理,2014 年之后已杜绝了该类情况的发生,对公司

2016 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业绩无重大不利影响。

    以上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十、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情况未发生

重大变化。


十一、 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阅发行人 2017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2017 年度发行人未

发生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也未发生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二、 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无。




                                26
    第十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变动情况



一、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2017 年度,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动。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一) 报告期内董事变更情况

           姓名         担任的职务         变动情况       变动原因
         车莉丽             董事             离任           辞职

    (二) 报告期内监事变更情况

    无

    (三) 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姓名           担任的职务        变动情况       变动原因
                           副总裁            聘任         董事会聘任
          尹磊           财务负责人          聘任         董事会聘任
                       执行委员会委员        聘任         董事会聘任
         卫剑波          财务负责人          离任             辞职




                                 27
        第十一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前述内容外,未获知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28
           第十二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的存在。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