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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合规管理办法2019-04-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2019 年 4 月 29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防范合规风险,实
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
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
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公司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
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合规风险管理是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
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
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促进合规管理全覆盖,
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 公司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与其经营管理和执
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在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执业行为过程中充分识
别相关的合规风险,主动防范、应对、报告并化解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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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
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
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并化解合规风险,提升
管理和业务能力,为公司、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公司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
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全面性、有效性、专业性、协调性和及
时性等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公司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
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合规部及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
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合规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覆盖所有业务、下属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
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有效性原则。公司制定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的合规管理制
度;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合规管理制度并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有效执行;对违反合规管理制度的行为,严格问责。
    (四)专业性原则。公司为合规部配备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
应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和准则
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影响,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合规意见与建
议。
    (五)协调性原则。公司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
沟通和共享。
    (六)及时性原则。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主
动跟踪、了解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
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事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整改或查处。在法律法规和准则变化的情形


                                   2
下,合规总监、合规部及合规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单
位负责人提出合规建议。
    第六条 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
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
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
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
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
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
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
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公司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
和保障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
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确定公司的年度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
担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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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
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总监,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接沟通机制,合规总监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或董事长提出关于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规总监在履职过程中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长进行报告;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对合规总监进行年度考核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调
整合规总监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在合规总监履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形时,向董
事会提出罢免合规总监的建议;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合规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协
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
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
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


                                   4
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主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主动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三)充分重视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发现存在问题时要求下属各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及时改进;
      (四)督导、提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分管领域中认真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五)支持合规总监、合规管理人员及合规部工作,督促下属各单位为合规
管理人员履职提供有效保障;
      (六)支持合规总监、合规管理人员及合规部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向
董事会、监管部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七)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合规总监、合规管理人员及合规部
的合规意见;
      (八)督促公司下属各单位就合规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调查,严格
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领域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
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在其分管领域组织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制定其分
管领域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在其分管领域主动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三)充分重视其分管领域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发现存在问题时要求分管领
域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改进;
      (四)提醒、督导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落实
合规管理要求;
      (五)支持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督促分管领域下属各
单位为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提供有效保障;
      (六)支持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及其合规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向公
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5
    (七)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经营决策过程中,听取公司合规总监、合规部及分
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见,并给予充分关注;
    (八)督促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就合规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进行
调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
实施;
    (二)跟踪法律法规和准则变动情况,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合规
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合规总监的建议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
管理的影响,并修改、完善公司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以及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进行合规审查的申请材料或报告等进行合规审
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合规总监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未被公司采纳的,
合规总监有权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应按照章程规定将有关事项形成董
事会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决定;
    (四)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
反洗钱制度;
    (六)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
培训;
    (七)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诉和举报;
    (八)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报告公司经营管
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九)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
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


                                  6
责。
    对前述事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提供给合规总监、合规部
及合规管理人员的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合规总监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
公司文件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记录。
其中,通过公司办公系统或者工作邮箱形成的电子形式的记录,由信息技术中心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
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在本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制定与本单位
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的合规管理制度与机制,将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要求嵌入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中;
    (三)在本单位主动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四)积极配合合规总监及合规部的工作,认真听取并落实合规总监及合规
部提出的合规管理意见;
    (五)为本单位配备合格的合规管理人员,避免分配与其履行合规职责相冲
突的工作;
    (六)支持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为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提供履职保
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单位重要会议、查阅本单位各类业务与管理文档、充分
尊重其独立发表合规专业意见的权利等;
    (七)在业务开展前充分论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充分听取本单位合规管理
人员的合规审查意见,有效评估业务的合规风险,主动避免开展存在合规风险的
业务;
    (八)发现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合规风险事项时,及时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
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
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自身经营活动范围内所有业务
事项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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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动了解、掌握和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
    (二)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合规培训和合规宣导活动;
    (三)根据公司要求,签署并信守相关合规承诺;
    (四)在执业过程中充分关注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动识别和防范业务合规风险;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主动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告;
    (七)出现合规风险事项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并接受公司问责,落实整
改要求。
    对于上级管理人员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应当拒绝执行,并
立即向合规总监、合规部报告。


                           第三章 合规总监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作为公司的合规负责人,是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
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合规总监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业
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
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
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一条 合规总监任期届满前,公司如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
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通知合规总监本人。公司应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个
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合规总监认为解聘理由
不充分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相关通知、决定和申诉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
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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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总监的申诉被公司董事会驳回的,合规总监除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
派出机构提出申诉外,也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其中未能勤
勉尽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已发现的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不按公司制度规
定向董事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
    (二)故意向董事会报告重大虚假情况;
    (三)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合规风险,合规总监不能证明
自己已依法履行职责;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没有履行合规总监职责并导致公司出现重大违法
违规或重大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总监已勤勉尽责并按规定向董事会及时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
免责。
    第二十二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
会主任或总裁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代行职责人员在代行职责
期间不得直接分管与合规总监管理职责相冲突的业务部门。
    合规总监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总监不得自行停止履行
职责。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
总监。


                       第四章 合规部与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合规部作为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行使合规管理职能。
    合规部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不承担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合规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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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部负责人由合规总监提名,执行委员会任命。合规总监根据合规工作需
要决定合规部内部的岗位设置。
    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一)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人员作出
说明、提供资料,接受合规情况举报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
行独立调查;
    (三)要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展开合规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要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经营管理工作提交有关合规情况
报告;
    (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
求其提交整改方案并反馈整改结果;
    (六)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所需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合规部配备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法律、金融、会计、经济、信息技术专业等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且应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具备 3 年以上证券、金融、法
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占公司总部工作人
员比例不低于 1.5%,且不得少于 5 人。
    上述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从事法务、稽核、内部审计及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
人员。
    合规部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的选聘应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并须
得到合规总监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人员
从事所在部门的合规管理工作。公司主要业务条线可以根据合规管理需要,设立
本业务条线专职合规负责人,负责对业务条线的合规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前述合规管理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分支机构一定职级以上人员担任。其中,
兼职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以下部门或分支机构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10
    (一)从事自营、投资银行、债券等业务的部门或分支机构;
    (二)工作人员人数在 15 人及以上的分支机构;
    (三)经合规部评估为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公司设立异地总部的,异地总部也应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指定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提前向合规部报
告,提交拟指定人员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资料,
通过公司组织的合规胜任能力考试,并经合规总监审批同意。合规管理人员履职
前,合规部负责对其进行任职谈话。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建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与法律部、
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中心等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防范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与法律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中心
等内部控制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提交合规
部;合规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及时提交风险管理部等相关内部控制部
门。
    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中心等其
他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相应履行内部控制职责,稽核审计与法律部负责对各部门履
行内部控制职责的情况进行稽核、审计和检查。


                       第五章 合规管理主要工作


                     第一节 合规审查与合规检查


    第三十条 合规总监、合规部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
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一)需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批的内部规章制度;
    (二)公司的重大决策;
    (三)新产品、新业务方案。前述新产品、新业务是指公司首次开展,需就
业务合规性进行论证的产品、业务以及展业方式等;


                                   11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
告进行合规审查的;
    (五)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进行合规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事项,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其提供的基本事实和业
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合规总监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署合规
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
过程中,涉及前述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的事项时,应当主动提前向合规总监、合规
部提出合规审查申请,提交合规审查所需要的各项资料,并对各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合合规总
监、合规部的合规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接受访谈、给予充足的合规审查
时间、配合补充相关资料或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十三条 合规总监、合规部在履行合规审查职责过程中,涉及到需以公
司财务、信息技术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专业评估结论为合规审查的前提条件的,相
关部门应先行出具准确、客观和完整的评估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建立新产品、新业务评估与决策机制时,将合规审查作
为新产品设立、新业务开展的前置必备环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充分考虑和采纳合规总监和合规部出
具的合规审查意见。公司不采纳合规审查意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
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准则及管理需要,对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合规检查包括下属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以及根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合规总监、合规部的要求组织实施的合规自查,也包括合规部单独或联
合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合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合规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例行检查按照法律法规和
准则的要求进行。
    发生下列情形时,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合规总监、合规部报告,并及时


                                  12
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一)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其进行合规自查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或合规部认为必要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合规风险隐患的;
    (四)发生涉及合规风险的投诉或举报;
    (五)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阻挠、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情况等
配合外部监管和稽查办案不力的;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形。
    下属各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行为的,相关单位负
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并在第一次专项检查整改完毕后的六个月内开展
第二次专项检查,两次专项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每次专项检查结束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向合规总监、合规部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合规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合规部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直接进行合规专
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合规检查,应当遵循客观、谨慎、高效原则,并可与
公司的风险管理、稽核审计活动共同开展。
    第三十九条 合规检查结束后,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合规部下达合规建议
或合规风险整改通知书,对于存在重大合规事项的,合规总监、合规部可以对相
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将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
    收到合规建议的,应及时落实合规建议,并及时向合规总监、合规部反馈落
实情况。
    收到合规整改通知书的,须在合规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合规总监、合规部。
    第四十条 在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专项调查、立案稽查时,合规
总监及合规管理人员应按监管部门的要求给予协助配合,提供相关说明。


                       第二节 合规咨询与合规培训


    第四十一条 合规总监、合规部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
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13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遇到
法律法规和准则适用与理解的问题时,可以向合规总监和合规部进行咨询,合规
总监和合规部基于专业分析和判断为其提供合规咨询意见。
    合规咨询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的形式。重要事项的合规咨询以书面形式提
出,合规总监、合规部作出书面回复。
    第四十三条 对于法律法规和准则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纳入合规咨询范围。对于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不
明确、规定有冲突或规定缺失的咨询事项,合规部进行合规分析与论证,出具尽
可能准确、客观和完整的合规咨询意见,并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适用的理解
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 合规部应建立合规咨询规则和咨询流程,明确合规咨询的方式、
范围、合规咨询人员的职责与合规咨询意见的质量控制、咨询意见存档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对合规咨询事项,合规部认为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咨询,并可聘请外部专业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第四十六条 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合规咨询意见作为合规审查意
见或合规检查结论。合规咨询意见仅作为提出咨询的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
行决策或业务管理活动时的参考意见,不能取代合规审查意见或合规检查结论。
    第四十七条 培训学院每年应将合规宣导和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培训计划和预
算方案,其中涉及的合规宣导和培训计划、方案以及预算应当经合规总监同意。
合规部负责提供合规宣导与培训的内容,并指派合规管理人员参与合规宣导与培
训。
    下属各单位每年制定本单位的合规宣导与培训工作计划,经分管本单位的高
级管理人员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出现变化时,下属各单位及
时在本单位组织合规宣导与培训;下属各单位在新员工入职后的 1 个月内,指派
适当人员对其进行累计不少于 3 小时的合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总监、合规部要求时,下属各单位及时按照合规总监、合规部的要求组
织合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部对培训学院及其他公司下属各单位合规宣导与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
进行督导。


                                  14
    第四十八条 合规部每年应制定年度合规宣导与合规培训工作计划,经合规
总监同意后实施。合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三节 合规监测与合规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反洗钱、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人员职
务通讯行为、工作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客户交易活动等进行合规监测,及时处
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
    公司合规部负责组织协调合规监测工作;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
持、保障监测系统有效运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具体履行识别、处理、
跟踪、报告等监测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
隐患时,主动及时向合规总监和合规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依照
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
整改。
    对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的事项,合规总监同
时督促公司及时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按照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要求与其建立日常
沟通机制,并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及时了解相关监管要求。
    下属各单位可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业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拜访监
管机构或自律组织。下属各单位在拜访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时,应尽量通知本单
位合规管理人员参加。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拜访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参加相关的培
训、约谈后,应及时将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要求、政策及约谈情况及时向本单
位负责人、合规总监、合规部报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相关内容予以保
密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

                                    15
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下属各单位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合规总监及合规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
    (四)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处罚
及整改情况;
    (五)合规人员配置情况、合规性专项考核情况、合规总监及合规管理人员
薪酬保障落实情况;
    (六)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七)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境内外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负责对
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
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注重实施统一的合规管理标准,保证合规文化的一致性,
同时关注不同司法管辖区和行业的特殊合规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公司每年向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的具体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合规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各项合
规管理职责的履职情况、各项业务合规运行情况、合规风险事项的发现及整改情
况、下一年度合规工作计划等;
    (二)子公司及时向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子公司及
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事件等;
    (三)公司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
合规管理工作及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子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的,公司按照子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规定,

                                  16
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规问
责,并要求该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合规问责;
    (五)公司每年对子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公司督促境外子公司满足其所在地的监管要求。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聘任、更换合规负责人,应事先取得公司合规总监的同
意。子公司董事会在对其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事先经公司合规总监出具考
核意见后,再行提交董事会审批。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同步向其董事会、公司合
规总监双线汇报工作。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由公司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选派前应取得公司合规总监的同意,并由公司
合规总监考核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公司另行制定
控股子公司合规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的具体事宜。
    公司可以按照《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以签署合
同等方式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境内外各层级子公司根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及本办
法,制定本单位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并提交公司合规总监、合规部审核。


                       第七章 合规管理保障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
调查权。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重要会议以及合规总监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
会议组织部门提前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前述重要会议包括如下会议:
       (一)董事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
    (四)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17
使用”事项的会议;
       (五)经营管理层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六)各类经营管理专题会议;
       (七)有助于合规总监充分履职的其他会议。
    对于第(三)至(七)项,合规总监可以指派合规部代表其参加会议,协助
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二条 合规总监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调阅公司相应的文件资料,获取
必要、充分的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予积极配合;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相
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独立调
查公司内部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的事件,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根据需要向
管理层及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业务职能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
分管业务部门及具有业务职能的分支机构,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兼任具有业务经营
性质的职务。
    公司不得向合规总监、合规部及其他合规管理人员分配或施加业务考核指标
与任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
合合规总监、合规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
合规总监、合规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公司调整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时,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存在利
益冲突听取合规总监意见。
    第六十五条 公司支持和保障合规总监、合规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
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总监、合规部和合规管理人员不因正常履行职责而
遭受不公正待遇。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为合规总监及合规部履职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合规总监


                                  18
和合规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咨询机构、信息系
统服务商等协助开展合规检查、调查、咨询和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公司确保合规部人员编制的合理预算。合规总监和合规部根据公司业务和合
规管理需要申请预算调整时,公司进行定期或及时调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合规总监、合规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
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
的考核方式。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对合规总监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
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的意见调整合规总监的考核结果。
    第六十九条 合规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总监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
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总监所占权重超过 50%。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合规总监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总监工
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
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
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年度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全口径收入。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向合规总监详细报告上一年度薪酬保障落实情况。


                         第八章 合规考核与合规问责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包括合规总监对其合
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由合规总监出具书
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
    合规总监组织合规部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合规专项考核。
    第七十二条 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 15%;因合规问
责所导致的绩效考核扣分不受上述合规性专项考核比例的限制;对于发生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等重大合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考核,可以全部扣减其考核分数。
    第七十三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合规管理情

                                    19
况,设置相关合规专项奖励,对在合规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
励。
    第七十四条 公司建立合规问责机制,对在经营管理及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准则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合规问责,并与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相挂
钩。
    合规总监对合规问责有建议权、知情权和检查权。公司下属各单位应当向合
规总监反馈合规问责的最终执行情况。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中不遵
守法律法规和准则,造成潜在合规风险或已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追究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
合规风险的,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罢免。
    第七十六条 合规部认为下属各单位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合规职责时,应及
时向合规总监报告。合规总监对下属各单位负责人继续履职有异议的,向公司执
行委员会提出该单位负责人不得继续履职,执行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合规总监意
见。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或重大过
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明文规定,导致公司损失的,除按照前述规定追究责任
外,公司还有权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采取依法降低薪酬,
要求退回已发绩效或奖金,以及通过司法/仲裁途经要求赔偿等方式追究赔偿责
任。


                        第九章 合规有效性评估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合规有效性评估方案,定期对合规管理环境和合规
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有效性评估。
    公司将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合规管理
有效性评估。

                                   20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以合规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可能存在合规
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的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
合规风险。
    对于通过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公司加强对问题的整改落实与跟
踪,将整改情况纳入公司的合规考核与问责范围。
    第七十九条 公司成立由监事会主席任组长,监事会办公室为牵头部门,由
监事会办公室、稽核审计与法律部、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等内部控制部门负责人
和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跨部门评估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
评估工作。评估小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评估的,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开
展。
    第八十条 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委托具有专
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公司进行评估的,公司及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
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除本办法相关条文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所指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或重大合规风险,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一)本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
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的监管措施,或者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
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所分管条线或部门违规经营或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被采取撤销部分业
务许可、被采取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刑事处罚的;
    (四)公司出现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恶意规避监
管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董事会有合理理由认为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的其

                                   21
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境内外各层级子公司。
公司下属一级子公司应依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行业特征,按照本
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其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其他子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制定
其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9 年 9 月颁布的《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