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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运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19-015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 京运 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 京运 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24 日,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业绩
     增长指标未达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
     目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 1,140,000 股。
             根据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情况以及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修订)等规
     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条款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415.7701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301.7701 万元。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99,415.7701 万股,均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99,301.7701 万股,均
 第十九条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1
条款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式之一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第二十五条
             让或者注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转让给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第四十四条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第九十六条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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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
               的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规定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百零七条
               款等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款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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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除以上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已审议批准上述条
       款的修改,本次修改章程需提请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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