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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运通:公司债券2019年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六)2019-09-19  

						债券简称:16 京运 01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 京运 02                           债券代码:13681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19 年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六)




                         债券受托管理人: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2019 年 9 月
                                 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发行人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16 京运 01
    债券代码:136788
    发行主体: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2 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00%
    起息日:2016 年 10 月 24 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4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
的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
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
    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0 月 2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评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
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16 京运 02
    债券代码:136814
    发行主体: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2 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98%
    起息日:2016 年 11 月 3 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
的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
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
    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评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
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债券的重大事项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6 京运 01、16 京运 0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运通”或“发行人”)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的涉及重大诉讼事项报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收到乌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内03民初60号]以及《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诉讼文书。因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
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对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京运通提起诉讼,宁夏远
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乌海京运通
     第三人: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与理由
     (1)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29日,原告与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乌海市海勃湾工业园厂房建设(一期)项目进场协议”,之后由原告对该项目
进行施工。2018年1月9日原告与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又
签订了上述进场协议的补充协议。被告二乌海京运通现对该项目进行了实际占有。
     本案涉案项目至2018年6月份左右原告退场,之后由本案第三人在原告施工
的基础上继续完成原告未施工完成的部分。至原告退场时,原告所完成涉案工程
的产值(原告统计)为251,461,662.90元(人民币,下同),至今二被告未付工
程款,由此提起诉讼。
     (2)相关情况说明
     发行人于2017年6月5日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乌海
市政府”)签署了《乌海京运通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
资协议》”),就发行人在乌海市建设设计产能达到5GW/年的以生产高效太阳能
级多晶硅及单晶硅材料为主的产业园区达成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由乌海市政府按
照公司设计和进度要求实施建设,并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第三方工程管理公司
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发行人使用。详见发行人于2017年6月6日披露的公告临2017-
018。
     《投资协议》签署后,厂房建设工程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
限责任公司发包给中国电子系统公司第四分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此后因双方发生
争议,项目停工。乌海经济开发区海勃湾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随后要求乌海京运通
尽快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建设目标。
     截至2019年9月11日,发行人未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签署
过任何施工协议。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进场协议”及“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工程款251,461,662.90元(具体以造价
鉴定为准);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利息暂计23,529,979.58元(暂定额,
自2017年7月29日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
     (4)判令被告二承担对原告所承建建筑物的占用费暂计1,000万元(自2018
     年1月——判决生效之日),具体以鉴定机构鉴定为准;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500万元;
     (6)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二停止对涉案工程的非法侵占;
     (8)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暂时无法判
断对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的影响。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发行人将积极应诉,并
保留对违约各方的法律追诉权利。

三、投资风险提示
    西部证券作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
悉相关事项后,西部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西部证券后续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密切关
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
《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