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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凰传媒: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所投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及仲裁的公告2018-01-10  

						证券代码:601928            证券简称:凤凰传媒          公告编号:2018-001



      凤凰传媒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所投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地位:申请人的实际投资关联方
 涉案的金额:本金 15,500 万元、本金利息 5,024.18 万元、投资损失 775 万
    元、律师费 37.1 万元、财产保全费用和保函费用 30.5 万元以及本案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
   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近日,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凤凰传媒”)
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投资”)通过南京岚裕
凤凰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岚裕凤凰基金”)投资的杭州
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亦卓投资”)收到了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SHDS20170474 号投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7】
中国贸仲京(沪)字第 017257 号),亦卓投资就其与被申请人宋晓东、张依签
订的投资协议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案已
获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 年,岚裕凤凰基金与杭州捷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捷
蓝”),亦卓投资,捷蓝公司股东宋晓东、张依签署了《关于杭州捷蓝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岚裕凤凰基金依约投资了 15,500
万元,通过受让亦卓投资的份额,间接持有杭州捷蓝 7%的股权。但杭州捷蓝未
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 2016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目标。为维护合法权益,亦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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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宋晓东、张依按照约定,支
付投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杭州亦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 75 万元,其
中岚裕凤凰基金出资 74.85 万元,占比 99.8%;上海岚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岚裕投资”)出资 0.075 万元,占比 0.1%;宋晓东出资 0.075
万元,占比 0.1%。上海岚裕投资是亦卓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
有限合伙人。
       被申请人:宋晓东、张依
       (二)岚裕凤凰基金投资亦卓投资的资金结构
    岚裕凤凰基金对亦卓投资的 15,500 万元投资款中,13,500 万元为凤凰投资
通过岚裕凤凰基金投资的资金,2,000 万元为岚裕凤凰基金的投资资金。2015
年,凤凰投资与岚裕凤凰基金、上海岚裕投资签订了《关于投资杭州捷蓝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之跟投协议》(以下简称“《跟投协议》”),通过岚裕凤凰基金投资
杭州捷蓝 13,500 万元,享受《投资协议》中的全部权益。2015 年《投资协议》
和《跟投协议》签署之时,凤凰投资持有岚裕凤凰基金 99%的份额。
    (三)仲裁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5 年,岚裕凤凰基金与杭州捷蓝、亦卓投资、杭州捷蓝股东宋晓东、张
依签署了《投资协议》,凤凰投资与岚裕凤凰基金、上海岚裕投资签订的《跟投
协议》。岚裕凤凰基金依约支付了投资款 15,500 万元,并完成了亦卓投资合伙
人的变更,凤凰岚裕基金通过持有亦卓投资的份额间接持有了杭州捷蓝 7%的股
权。
    根据《投资协议》第十条约定,“若杭州捷蓝未能在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完
成之日起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投资人认可的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乙方(亦卓投资)有权要求丙方(宋晓东)、丁方(张依)即以现金回购投资人
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回购价为投资者所支付的投资本金及每年
13%的复利加上任何宣布而未派发的红利”。
    由于杭州捷蓝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已经触发了
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故根据《投资协议》第二十条的仲裁条款约定,亦卓
投资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宋晓东、张依立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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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资金,并依约支付利息和赔偿相关损失,以切实保护其合法民事权利不受侵
害。
   (三)仲裁请求
    1、要求宋晓东、张依向亦卓投资支付投资本金 15,500 万元;
       2、要求宋晓东、张依向亦卓投资支付投资本金的利息暂计 5,024.18 万元;
       3、要求宋晓东、张依赔偿亦卓投资损失暂计 775 万元(以 15,500 万元为本
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6%计算,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算,暂计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并应计至被申请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
       4、要求宋晓东、张依赔偿亦卓投资赔偿律师费支出 37.1 万元;
    5、要求被宋晓东、张依赔偿亦卓投资财产保全费用和保函费用 30.5 万元;
    6、要求宋晓东、张依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已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仲裁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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