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8-19
股票简称:永辉超市 股票代码:601933 公告编号:临-2016-46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18号文核准,公司向江苏京东邦
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牛奶有限公司和张轩松四名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35,389,892股,发行价格为4.425元/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51,600,272.1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人民币
10,000,000.00元后,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41,600,272.10
元。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351ZA0030
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永辉超市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
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1
序 开户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
永辉超市股份
1 限公司福州市鼓 422172535600 411,266.09
有限公司
楼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永辉超市股份
2 份有限公司福州 79840188000022553 126,968.49
有限公司
华林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
永辉超市股份
3 份有限公司福州 698075572 95,925.45
有限公司
金山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连锁超市门店项目、生鲜冷链物流系统发展项目、福州南通物流
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
并及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超(身份证号码为:
330**************8)、刘紫涵(身份证号码为:210**************6)可以随时到募集
2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
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