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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辉超市: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8-09-15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证券代码:601933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437,500股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回购账户中剩余的7,213,400股股票,合计7,650,900股股票。
3.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7,650,900股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 人 民 币 A 股 普 通 股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9,570,462,108 股 的
   0.08%。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公司注册名称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onghui Superstores Co.,Ltd.
       公司注册资本                           9,570,462,108元人民币
       股票代码                               601933
       股票简称                               永辉超市
       法人代表                               张轩松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中路436号



                                                    1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350002
   公司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0号光荣路5号院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350002
   公司网址                        http://www.yonghui.com.cn
   电子信箱                        bod.yh@yonghui.cn

                                   农副产品、粮油及制品、食品饮料、酒及其他副
                              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
                              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音像制品、
                              出版物及电子出版物、珠宝、金银饰品、汽车摩托车
                              零配件、汽车装潢、消防器材、工艺品、五金交电、
                              仪器仪表、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花卉、玩具等
                              的零售和批发,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零售和批
                              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
                              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和批发医疗器械;零售香烟(限
   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在行业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部分自营商品的加工及农副产品收购;出租部
                              分商场设施或分租部分商场的场地予分租户从事合法
                              经营(以上全部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
                              仓储服务、广告服务;信息咨询(证券、期货、金融
                              等行业咨询除外);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自
                              营商品的进口,采购国内产品的出口(以上商品进出
                              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
                              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27900106T


(二) 公司2015年-2017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
    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58,591,343,430.31       49,231,645,818.26    42,144,829,561.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816,794,118.18        1,242,005,725.00      605,328,259.90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778,349,462.03        1,086,860,313.67      649,515,162.70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641,028,564.92        1,928,186,576.21     1,538,355,678.44
量净额
                           2017年末                2016年末             2015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9,994,774,109.58       19,198,549,350.11    12,227,660,532.59
净资产
总资产                   32,870,466,733.05       29,438,214,640.20    20,304,104,052.86
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9                    0.14                 0.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9                    0.14                 0.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19                    0.13                 0.0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32                     8.5                 5.6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13                    7.44                 6.07
(%)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张轩松                             董事长
               2                  张轩宁                             副董事长
               3    麦殷(Ian James Winward McLeod)                   董事
               4                  彭耀佳                               董事
               5                  廖建文                               董事
               6                     王津                            独立董事
               7                     方青                            独立董事
               8                  刘晓鹏                             独立董事
               9                     许萍                            独立董事


                                             3
            10                  林振铭                    监事会主席
            11                  熊厚富                       监事
            12                  朱文隽                       监事
            13                      陈颖                     监事
            14                  张建珍                       监事
            15                  罗雯霞                      副总裁
            16                  翁海辉                      副总裁
            17                      李国                    副总裁
            18                  张经仪                    董事会秘书
            19                  吴光旺                      副总裁
            20                  黄明月                    财务负责人

二、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
层及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   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
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437,500股股票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
回购账户中剩余的7,213,400股股票,合计7,650,900股股票。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不超过7,650,9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570,462,108股的0.08%。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

                                           4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
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包括公司核心管理层及核心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次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
               类别
                                     股票数量(股)      性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层                1,092,900          14.28%           0.07%

           核心业务骨干               6,558,000          85.72%           0.01%

               合计                   7,650,900           100%            0.08%


  其中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5
                                   本次获授的限   占本次授予限
                                                                  占目前总股本
         姓    名        职   务   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总数的比
                                                                     的比例
                                       (股)             例
          李静           副总裁      1,092,900       14.28%          0.0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
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5元的价
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总额/前1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49元的50%,为每股3.7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 个交易日股交易总额/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29元的50%,为每股4.15元。

七、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6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
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愿预约公告
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以上不得授予的日期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7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持有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
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8
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9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
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的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者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以2018年的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者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以2019年的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者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1、公司云创板块和云商
板块所有创新公司(创新公司列表见本激励计划附件)对净利润的影响,及2、管理费用中列示的
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
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
般、差四个档次。其中优秀、良好、一般为考核合格档,差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标准系数       1             0.8            0.5             0


                                          1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经营状
况,而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的市场地位。两者都是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制定了该指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计划还对个
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
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1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
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12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
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
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
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
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13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18年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
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
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
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4
十一、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
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
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4、在解除限售前,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2018年限制



                                         15
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
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


                                        16
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
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
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7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中授予价格应当依据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18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
的缩股比例(即 1股股票缩为 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
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


                                         19
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将
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公司授予 7,650,9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
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 日,则 2018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元)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5,554,006.00       2,768,350.65   14,906,503.50   5,749,651.35   2,129,500.50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
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 上网公告附件

1、《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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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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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永辉超市云创板块和云商板块下属创新公司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1.     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2.     福建永辉云创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     深圳市永辉云创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     厦门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5.     重庆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6.     四川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7.     北京永辉云创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     永辉云创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9.     浙江永辉云创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    永辉云创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11.    上海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12.    广东永辉云创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    陕西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14.    黑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15.    河南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16.    吉林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17.    宁波永辉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8.    辽宁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19.    天津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20.    江西永辉云创众诚科技有限公司
21.    福建彩食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22.    永辉投资有限公司
23.    福建永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4.    福建省永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5.    重庆彩食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26.    富平永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7.    四川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8.    安徽彩食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29.    北京彩食鲜食品有限公司
30.    江苏彩食鲜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31.    上海东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2.    上海银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3.    富平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2
34.   砥行有限公司
35.   醇正有限公司
36.   向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永辉日本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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