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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辉超市:媒体信息排查制度(2020年3月修订)2020-03-07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2020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媒体信息排查,健全维稳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
         公司字[2009]29 号《关于加强媒体信息排查,落实维稳责任的通知》、《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
           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在报刊、
           电视、电台和网络(包括股吧、QQ 群)、等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关
           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
           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立即向福建证
           监局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
           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在相关信息披露
           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
           行。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
           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快速反应,通
           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
           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
           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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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的澄清公告
         包括下列内容:
         (一) 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二) 媒体传播的信息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
         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
         资者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因情绪激动而引
         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