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1-18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9-0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 年 1 月 17 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月17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行于2019年1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田国
立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2名,王祖继副
董事长和章更生董事委托田国立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19 年,本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人民币 160 亿元。本项议
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详情将于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披露。
二、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偏好陈述书(2019 年)》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恢复与处置计划
更新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版)》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制裁合规管理办法(2019年版)》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关于提名格雷姆惠勒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同意。
本次会议同意提名格雷姆惠勒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本项议
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格雷姆惠勒先生任职期限三年,于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至任期届满当年召开的年度
股东大会之日止。格雷姆惠勒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请见附件。
格雷姆惠勒先生,1951年10月出生,新西兰国籍。自2017年任
Thyssen-Bornemisza集团非执行董事。2012年至2017年任新西兰储备
银行行长;2010年至2012年任Thyssen-Bornemisza集团非执行董事、
Privatisation分析与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2006年至2010年任世界
银行董事总经理,负责运营;2001年至2006年任世界银行副行长兼司
库;1997年至2001年任世界银行金融产品与服务部负责人;1993年至
1997年任新西兰债务管理办公室司库兼新西兰财政部副秘书长;1990
年至1993年任新西兰财政部宏观经济政策负责人;1984年至1990年担
任经合组织(巴黎)会议新西兰代表团的经济和金融顾问;1973年至
1984年任新西兰财政部顾问。格雷姆惠勒先生于1972年获奥克兰大
学经济学商务硕士学位。格雷姆惠勒先生于2018年获新西兰功绩勋
章。
格雷姆惠勒先生的薪酬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津贴管理办法》确定。在每年年终后,董事会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将拟订薪酬分配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
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格雷姆惠勒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
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
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1;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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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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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
通知》的规定2;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3;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4;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
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5;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2
此项不予适用。
3
此项不予适用。
4
此项不予适用。
5
此项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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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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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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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格雷姆惠勒,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
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
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6;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
通知》的规定7;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6
此项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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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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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8;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9;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
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10;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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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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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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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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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
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
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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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格雷姆惠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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