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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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书
致 :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上 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
”
票实施细则》“《上 交所 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 )等 法律 、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 的规定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 ”)接 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公 司0的 委托 ,
就贵公 司 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 东大会 ”)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金 杜律师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 以下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 :
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章程》“公 司章程 ”);
2.公 司 2018年 4月 27日 召开的 2018年 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4.《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关于 2017年 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
告》 ;
5,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股 东登记记 录及凭证资料 ;
6.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
金杜律师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并 对本次股 东大会 召集和 召开的有 关
事实 以及公 司提供的文件进行 了核查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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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 司 2018年 第四次董事会会 议决议、《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年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 知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关于 2017年 年度股 东大
会增 加 临时提 案的公告》 以及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金 杜 认 为 ,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符合 法律 、行政 法规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上 交所 网络投 票实
施细 则》 及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二 、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会 议人 员资格 与召集人 资格
根据对现场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 司法人股股 东的账 户登 记证 明、 法 定代表
人 身份证 明、股 东代 表 的授权委托证 明和 身份证 明 ,以 及现场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
的 自然人 股 东的账 户登 记证 明、个 人 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证 明和 身份证 明等相关
资料 的验证 以及 网络投 票情 况的统计 ,出 席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 共
6,188人 ,所 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 为 223,627,484,045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963573%。 金杜认 为 ,上 述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 司
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 东大会 的 召集 人 为公 司董事会 ,召 集人 资格符合相 关 法律 、法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三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 见证 ,本 次股 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 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 ,
按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上 市 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上 交所 网络投 票实施
细则》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 了下列议 案 :
1.审 议批 准 2017年 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2.审 议批 准 2017年 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3,审 议批 准 2017年 度财务决算方案
4.审 议批 准 2017年 度利 润分配方案
5.审 议批 准 2018年 度 固定资产投 资预算
6.审 议批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 2018年 度外部审计师
7,审 议批 准选举张青松先生担任 本行执行董事
8.审 议批准选举李 巨才先生连任 本行非执行董事
9.审 议批 准选举陈玉 华先生连任 本行外部 监事
10.审 议批 准 2016年 度董事长、执行董事薪酬分 配方案
11.审 议批 准 2016年 度监事长 、股 东监事薪酬分 配方案
日2.审 议批 准 中国银 行 201⒎ 2020年 资本管理规划
13,审 议批 准调整股 东 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捐赠 授权
14.审 议批 准发行债券
15.审 议批 准发行 减记型合格 二 级 资本工 具
16.审 议批 准 发行减记型无 固定期 限资本债券
17.审 议批 准选举廖强 先生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
金杜 认 为 ,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 决裎 序 及表决 票数符合 《中华 共和 国公
司法》、 上 市 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上 交所 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 以及公 司章程 的
^民
规定 ,表 决结呆合 法有 效。
四 、结论 意见
基于上述 事实 ,金 杜 认 为 ,公 司本次股 东 大会 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 宜符合
法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上 交所
网络投 票 实 施细则》 及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资格 、 召集人 资格合 法
有效 ;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 法有 效 ;股 东大会 决议合 法有 效。
(下 接 签字 页)
(此 页无正文,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经 办律 师 :
王 玲
二 ○ 一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