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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行: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8-04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本预案经本行 2018 年 10 月 29 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以下为本次境内发行优先股股票的预案。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发行优先股股票的预案


                             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因本次发行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本行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说明,任何与之相悖的
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
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构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
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
批准或核准。




                                   2
                                                             目录

目录................................................................................................................................ 3
特别提示 ....................................................................................................................... 5
释 义.............................................................................................................................. 7
第一章         发行目的 ....................................................................................................... 9
      一、应对资本监管要求......................................................................................... 9
      二、丰富资本补充渠道......................................................................................... 9
      三、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9
第二章         发行方案 ..................................................................................................... 10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10
      二、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 10
      三、存续期限....................................................................................................... 10
      四、发行方式....................................................................................................... 10
      五、发行对象....................................................................................................... 10
      六、限售期........................................................................................................... 11
      七、股息分配条款............................................................................................... 11
      八、强制转股条款............................................................................................... 12
      九、有条件赎回条款........................................................................................... 14
      十、表决权限制................................................................................................... 15
      十一、表决权恢复............................................................................................... 15
      十二、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16
      十三、评级安排................................................................................................... 17
      十四、担保情况................................................................................................... 17
      十五、募集资金用途........................................................................................... 17
      十六、交易转让安排........................................................................................... 17
      十七、境外发行和境内发行的关系................................................................... 17
      十八、本次境内发行决议有效期....................................................................... 17


                                                                  3
   十九、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申报批准程序....................................................... 17
   二十、有关授权事项........................................................................................... 18
第三章     本次优先股发行带来的主要风险 ............................................................. 20
   一、普通股股东分红减少的风险....................................................................... 20
   二、普通股股东权益摊薄的风险....................................................................... 20
   三、普通股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21
   四、普通股股东清偿顺序靠后的风险............................................................... 21
   五、优先股股东权益摊薄的风险....................................................................... 22
   六、税务风险....................................................................................................... 22
   七、其他风险....................................................................................................... 23
第四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24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24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合理性....................................................................... 24
第五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25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25
   二、本次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 25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25
   四、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本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 26
   五、现金分红情况............................................................................................... 27
   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29
第六章     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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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已经本行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本行股东大会由普
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且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并需经中国银保监
会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核准。

    二、本次拟发行的境内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10 亿股,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将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
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三、本次境内优先股拟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即在境内优先股存
续期内可采用相同股息率,或设置股息率调整周期,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后的
一定时期内采用相同股息率,随后每隔一定时期重置一次。本次境内优先股票面
股息率将不高于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四、本次境内优先股具有以下特别条款:

    (一)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日。

    (二)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本行对本次优先股没有行使赎回权的
计划,投资者也不应形成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但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优先股。

    (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在出现强制转股触发事件的情况下,本
次优先股将强制转换为 A 股普通股。本次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本
次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
价,并将根据 A 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
进行累积调整,但不因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优先股发行后,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
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次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


                                     5
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
决。

    (五)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本次优先股股东足额派
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六)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
股东派发股息。本行发行的本次境内优先股与境外优先股具有同等的股息分配顺
序,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境内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
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
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以外,
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

    (八)本次优先股为非公开发行,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非公开转让和交
易。

    五、本次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

    六、本次境内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行控股
股东为汇金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汇金公司合计持有本行 64.02%的股
权。本次优先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除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外,本行还计划发行境外优先
股。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优先股发行方案框架下,在决议有效期内,本次境内
优先股和境外优先股分次发行无需经过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股东另行表
决通过。本次境内发行优先股与境外发行优先股相互独立,互不构成条件。即其
中任何一项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相
关事项未获得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不会影响另一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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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本预案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本行、发行人、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前身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中

集团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子公司

《资本管理办法》         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1月1日起施

                         行

国务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元                       指人民币元

A股普通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该等股份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H股普通股                指境内注册公司在香港发行上市的普通股

普通股                   指A股普通股和H股普通股

本次发行/境内发行/本次   指发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本

优先股/本次境内优先股    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境外发行                 指发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境

                         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控股股东/汇金公司        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预案                   指发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本

                         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预案

章程/公司章程            指发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

                         述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

                         述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               指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上


                                        7
述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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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发行目的

一、应对资本监管要求

    银行所面临的资本监管要求日趋严格。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本行核心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 8.5%、9.5%和
11.5%。由于本行全球系统重要性提升,2019 年起上述监管最低标准将分别提升
至 9%、10%和 12%。本行需要通过外部资本补充,确保始终满足监管要求。

二、丰富资本补充渠道

    本行将坚持“内部资本积累与外部资本补充并重”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
筹措资本,扩大资本来源,努力保持资本水平充足。一方面,大力强化资本内生
增长,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提高产品创新及落地实施能力,重视存
量挖潜与增量提质,注重控制负债成本,增强风险定价能力,持续提升集团资本
收益水平,加强资本内部积累,推动内源资本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结合监管
要求、资本结构、市场窗口等各方面因素,探索多渠道、多方式补充资本,发行
优先股将能增加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有助于本行资本结构的改善。

三、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本行以建设“新时代全球一流银行”为战略目标,将主动承担国有大行的责
任,更加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更加有力地服务宏观大局。充分发挥全球化、综
合化优势,推动跨境发展;发挥贸易金融优势,促进对外贸易多元化;发挥跨境
结算优势,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切实做好普惠金融,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提升服务内需能力,支持推动民生改善。通过实施外部资本补充,将能进一步增
强本行资本实力,为本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有效支持。




                                   9
                         第二章      发行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行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本行的持续发展能力,本行拟根据
一般性授权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
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
资本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行已符合相关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本行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境内外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12 亿股,总金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1,200 亿
元。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境内优先股”),
总数不超过 10 亿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亿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可转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

    本次境内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三、存续期限

    本次境内优先股无到期日。

四、发行方式

    本次境内优先股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或分次完成发行。

五、发行对象

    本次境内优先股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二百人,且
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本行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可转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按照国内市场发行规则确定发行对象。本


                                    10
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境内优先股。

六、限售期

     本次境内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七、股息分配条款

     (一)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境内优先股拟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即在境内优先股存续期
内可采用相同股息率,或设置股息率调整周期,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后的一定
时期内采用相同股息率,随后每隔一定时期重置一次(该股息率由基准利率加上
固定溢价确定,固定溢价为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时股息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且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本行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本次境内优先股
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根据发行
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行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最终确定。本次
境内优先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1。

     (二)股息发放的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2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境内
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行发行的本次境内优先股与境外优先股具有同等的股息
分配顺序,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境内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
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任何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境
内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本次境内优先股


1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
订)》的规定确定,以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口径进行计算。
2
可分配税后利润来源于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
较低数额为准。


                                             11
股息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本次境内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
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本次
境内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三)股息支付方式

    本行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境内优先股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
相应期次的本次境内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本次境内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
式,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的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本次境内优先
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四)股息制动机制

    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期的本次
境内优先股股息之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五)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境内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足额
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六)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不与普通股股东一
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八、强制转股条款

    (一)强制转股的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
(或以下)时,本次境内优先股将全部或部分转为 A 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
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次境内优先股将全部转为 A 股普通
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中国银
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


                                  12
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二)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
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自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之后,当本行 A 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
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
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
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
现金股利的行为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N/(N+n);

    A 股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 为该次 A 股普通股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数,n 为该次 A 股普通股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 为该次 A 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
股价格,M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
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 A 股普通股收盘价,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
格。

    当本行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将
按照公平、公正、公允以及充分保护及平衡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
视具体情况调整强制转股价格。有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来制订。

       (三)强制转股比例、数量及确定原则

    本次境内优先股强制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13
    其中:Q 为每一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内优先股转换为 A 股普
通股的股数;V 为强制转股涉及的优先股的票面总金额;P 为有效的强制转股价
格。

    本次境内优先股强制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按照有关监管规
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部分转股,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所持有的优先股将按相同
的数量比例转为 A 股普通股。

       (四)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其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
回或转股之日止。

       (五)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境内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 A 股普通股享有与原 A 股普通股
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
境内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 A 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
益。

九、有条件赎回条款

       (一)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为前提。
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二)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境内优先股无到期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本行对本次境内
优先股没有行使赎回权的计划,投资者也不应形成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赎回权将被
行使的预期。

    但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本行有权赎回全部
或部分本次境内优先股。本次境内优先股赎回期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至本次境内
优先股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本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
在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赎回事宜,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全权

                                    14
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本行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①本行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
替换被赎回的本次境内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
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②或者,本行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
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三)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

十、表决权限制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情况下,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无权出席任何股东大
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惟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
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本次境内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本行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本行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表决权恢复

    (一)表决权恢复条款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后,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次境内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
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

                                   15
共同表决。

    本次境内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后,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以下约定的模拟
转股价格计算并获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并按照该等表决权比例,在股东大会上
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行使表决权。

    初始模拟转股价格与“八、强制转股条款”对初始强制转股价格的设定相一致。
模拟转股数量(即每位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的表决权票数)的计算方式为:Q=V/E,
并按照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该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境内优先股的票面总金额;E 为有效的
模拟转股价格。

    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之后,当本行 A 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
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
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
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与“八、
强制转股条款”对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相一致。

    (二)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次境内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后,表决权恢复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之日
止。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十二、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本行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支付个人储蓄本金及利息;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偿本行债务;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剩余财产。本行进行清算时,本


                                   16
行财产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先股的面值,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十三、评级安排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具体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发行市场
情况确定。

十四、担保情况

    本次境内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五、募集资金用途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境内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

十六、交易转让安排

    本次境内优先股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非公开转让和交易。

十七、境外发行和境内发行的关系

    本次境内发行优先股和境外发行优先股相互独立,互不构成条件。即其中任
何一项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相关事
项未获得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不会影响另一项的实施。

十八、本次境内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在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优先股发行方案框架下,在决议有效期内,本次境内优先股
分次发行无需经过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股东另行表决通过。

十九、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申报批准程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方可实施。




                                  17
二十、有关授权事项

       (一)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相关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顺利进行,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
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及董事长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
架和原则下、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决议有效期内,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优
先股发行过程中相关的所有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总规模内,确定具体发行次数及每次发行规
模;

    (2)确定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股息率定价方式及具体股息率;

    (3)根据监管审批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时机(含中止、
终止发行等)及具体发行对象;

    (4)确定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评级安排、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等,并根据最新监管规定或监管机构的意见,对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方案
进行必要调整(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
决的事项外);

    2、根据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执行、报送本次境内优先股
发行和转让相关的申报材料及发行/转让文件,并处理相关事宜;

    3、修改、签署、执行、递交和发布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所签署的保荐、
代销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和制度、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合同、公
告、通函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4、办理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监管备案、登记手续及优先股挂牌等事宜;

    5、根据发行情况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
机构对修改后公司章程的相关核准手续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涉及);



                                    18
    6、办理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其他所有事宜。

    (二)优先股存续期间相关事宜的授权事项

    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存续期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发生本次境内优先股强制转股触
发事件时,全权办理本次境内优先股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
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对公司章程中与转股相关的条款进行必要的
修改、办理监管审批手续、相应修改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2、在本次境内优先股的赎回期内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赎回事宜,并根
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3、依照发行合同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本次境内优先股股息。但在取消
本次境内优先股派息或部分派息的情形下,仍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9
             第三章         本次优先股发行带来的主要风险

     除本行日常信息披露文件和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可能直接或间接
对本行及现有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如下:

一、普通股股东分红减少的风险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
配利润,因此,普通股股东可能面临无法参与利润分配的风险。

     由于本次优先股股息在普通股股息支付前先行派发,在支付优先股股息之后,
普通股股东面临可供分配的利润3减少,进而可能导致分红减少或无可供分配的
利润的风险。

     假设按照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股息率不超过
每年5.5%的情况测算(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行预期的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
规模和股息率),本次境内优先股每年需支付股息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导致可
供分配的利润减少不超过55亿元。

二、普通股股东权益摊薄的风险

     本次境内优先股设有触发事件下的强制转股条款。若强制转股事件触发,本
次境内优先股将全部或部分转为普通股,原普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将面临
被稀释的风险。

     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行合计发行2,943.88亿股普通股。若强制转股事件触
发,则原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会被稀释。以审议本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强制转股价格,即人民币3.62
元/股,假设以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人民币1,000亿元测算,若本次境内优先股全
部转换为普通股,且本行已发行且存续的境内外优先股按照约定的强制转股价格
分别全部转换为普通股,则本行的普通股股本将增至3,595.17亿股,原普通股股

3
指本行当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
准备后的可供分配税后利润金额,并以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和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
务报表计算结果较少者为准。


                                             20
东的持股比例将被稀释为81.88%。

    截至2018年9月30日,汇金公司持股比例为64.02%,为本行控股股东。在本
次境内优先股及已发行且存续的境内外优先股依据上述假设条件转股后,汇金公
司的持股比例为52.42%,仍为本行控股股东。

三、普通股股东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如果本次优先股强制转换为A股普通股,本行原普通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
享有的表决权会相应被摊薄。

    根据本次优先股的表决权恢复条款,若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
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
次日起,优先股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届时本行原普
通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享有的表决权会相应被摊薄。

    以审议本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
易均价作为表决权恢复时的折算价格,即人民币3.62元/股,假设以本次境内优先
股发行人民币1,000亿元测算(仅为示意性测算),当本次境内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时,本行普通股股东表决权比例将被稀释为91.42%;当本次境内优先股及本行已
发行且存续的境内外优先股分别根据各自的折算价格恢复表决权时,本行普通股
股东表决权比例将被稀释为81.88%。

    截至2018年9月30日,汇金公司持股比例为64.02%,为本行控股股东。在本
次境内优先股依据上述假设条件恢复表决权后,汇金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8.53%,
仍为本行控股股东;在本次境内优先股及本行已发行且存续的境内外优先股均依
据上述假设条件恢复表决权后,汇金公司表决权比例为52.42%,仍为本行控股股
东。

四、普通股股东清偿顺序靠后的风险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普通股股东清偿顺序在本次优先股股东之后。如发行人
出现解散、破产等需要对剩余财产清算的情况,本次优先股股东获得剩余财产分
配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故存在影响普通股股东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的
风险。

                                   21
五、优先股股东权益摊薄的风险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优先股数
量将相应增加。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本行已发行的境内外优先股包括:3.994
亿股境外优先股(面值总额为人民币399.40亿元)和6亿股境内优先股(面值总
额为人民币600亿元)。若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并成
功发行,以发行10亿股测算(仅为示意性测算),则本行的境内人民币优先股将
增至16亿股,原优先股股东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股息减少的风险

    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完成后,本行应付的当期优先股股息将有所增加。若本
行某一年度可分配税后净利润无法覆盖本次发行前本行境内外优先股和本次发
行境内优先股的股息,将可能减少原优先股股东所获得的股息。

    (二)优先股股东权益及表决权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增加本行优先股的数量,原境内外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将被摊薄。
此外,本行已发行且存续的境内外优先股和本次境内优先股均设有强制转股条款
和表决权恢复条款。当发生强制转股、表决权恢复等事项时,原境内外优先股股
东所持有的转股后普通股持股比例、恢复后的表决权比例等亦将被摊薄。

    (三)清偿风险

    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东与本行已发行且存续的境内外优先股股东位列
同一受偿顺序。如本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用于向优先股股东分配
的剩余财产不足以向原境内外优先股股东和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东支付当
期已宣派且尚未支付的股息和清算金额时,将使原境内外优先股股东所获得的清
偿有所减少。

六、税务风险

    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的资金来源为可供分配的利润,根据现行的税务政策,
拟不在所得税前列支。本行不排除国家未来调整有关优先股的税务政策从而带来


                                  22
税务风险。

七、其他风险

    本行在业务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
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同时也面临政策法律风险、竞争风险、国际
市场与经济环境风险等。

    除本预案中列示的风险因素外,本行无法预测可能还存在的与本行经营和本
次优先股发行等相关的偶然的、突发性的、事先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其他风险。




                                  23
             第四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本次发行境内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优化资本结构。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合理性

    近年来,本行持续完善资本约束和传导机制,优化资本配置,不断增强内生
发展能力和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行亟需进一步夯实资
本基础,在加强内生资本积累的同时,通过外部渠道补充部分资本。为支持业务
发展,按照《中国银行 2017-2020 年资本管理规划》,本行拟根据股价表现、市
场表现、监管态度等情况,合理选择资本工具,多种方式补充资本。

    本行始终高度重视股东回报,2015-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平均为 1,692.77 亿元,近三年本行向普通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比例均达到 30%。本
次境内发行不超过 1,000 亿元优先股,每年需要付出的股息成本对本行的盈利水
平和利润水平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不会对普通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水平造成实质
性影响。根据公司章程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行将保持对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对本行资本监管指标及普通股现金分红的量化具体影
响,请参见“第五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之“四、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对本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以及“第三章 本次境内
优先股发行带来的主要风险”之“一、普通股股东分红减少的风险”。




                                   24
  第五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
14 号)等国内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次境内优先股的主要发行条款,本行本
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拟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二、本次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优先股政策法规及现行税法相关规定,本次境内优先股发放的股息来自
于本行可分配税后利润,拟不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税收处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
策予以明确。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假设本次发行的 1,000 亿元(未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优先股在 2017
年初已经存续,且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宣告发放一次股息(股息率为每年 5.5%,
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行预期的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规模和股息率)。如不
考虑优先股募集资金的财务回报,在优先股股息不可税前抵扣的情形下,本次境
内优先股发行对本行 2017 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测算如下:(相关计算仅代表
以 2017 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的静态模拟测算,并非盈利预测数据)

                                                                       单位:百万元

               财务指标                      发行前       发行后         变动额
 普通股股本                                   294,388       294,388               -
 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               294,365       294,365               -
 净资产                                      1,576,679     1,671,179        94,500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1,353,819     1,348,319        -5,500
 当年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65,653       165,653               -
 优先股股息                                           -       5,500          5,500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加权净资产收益
                                               12.24%        11.88%        -0.45%
 率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
                                                  0.56          0.54         -0.02
 (人民币元)

                                        25
注:以下对指标的计算公式做相应说明。
    a、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本次境内优
先股股本-本次境内优先股于当年产生的优先股股息;
    b、发行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次境内
优先股于当年产生的优先股股息)/(发行前加权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本次境
内优先股于当年产生的优先股股息);

    c、发行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次境内优先股于

当年产生的优先股股息)/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

    (一)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在一般情况下,本次优先股发行不会影响本行普通股股本总数。但如果本次
优先股触发了强制转股条款,本次优先股将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A 股普通股,从
而增加本行 A 股普通股股本。

    强制转股对公司股本的影响测算,可参照本预案第三章之“三、表决权被摊
薄的风险”的相关内容。

    (二)对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境内优先股拟作为权益工具核算,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完成后,本行净
资产将得到增加。

    (三)对净资产收益率及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

    发行优先股的股息支出将摊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净利润,因此静态测
算下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收益率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将会小幅下
降。但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将支持本行生息资产的增长,能为本行带来一定的营
业收入。因此,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在本行保持目前资本经营效率的前提下,本
次境内优先股所产生的杠杆效应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收益率及归属于普
通股股东每股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四、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本行资本监管指标的影响

    《资本管理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 2018 年底前
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该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
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

                                       26
二支柱资本要求。

                 项目                                 监管要求
最低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5%
要求
         一级资本充足率         6%
             资本充足率         8%
                                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013 年底 0.5%,
储备资本要求                    2014 年底 0.9%,2015 年底 1.3%,2016 年底 1.7%,
                                2017 年底 2.1%,2018 年底 2.5%
逆周期资本要求                  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1%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由中国银保监会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

    本次优先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用于充
实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按照 1,000 亿元(未考虑扣除发
行费用的影响)人民币发行规模的假设条件,本行发行前后的集团口径各项资本
监管指标如下:

                                                    2018 年 9 月 30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百万)                       1,432,606                  1,432,606
一级资本净额(百万)                           1,542,039                  1,642,039
资本净额(百万)                               1,821,435                  1,921,435
风险加权资产(百万)                          12,861,760                 12,861,76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11.14%                    11.14%
一级资本充足率                                     11.99%                    12.77%
资本充足率                                         14.16%                    14.94%

    总体上,发行本次境内优先股有利于本行持续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提高本行
一级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同时,优先股的发行将进一步增厚本行其他一级
资本、优化资本结构。

五、现金分红情况

    (一)本行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

                                     27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清晰明确,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并经独立非执行董事
审议同意。中小股东可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普
通股股东的税后利润的 10%,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以及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全体股东依
法享有本行未分配利润。

    (二)本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

    本行 2015-2017 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

                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每股派息金额(税前,元)                          0.176            0.168          0.175
现金分红(税前,百万元)                       51,812.25          49,457         51,5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百万元)            172,407          164,578        170,845
现金分红比例(%)                                    30               30              30

注:现金分红比例为现金分红(含税)除以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本行已发行的境内优先股及境外优先股历史上均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股
息率及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优先股类别          股息发放日                     派息总额               股息率

境外优先股          2015 年 10 月 23 日   439(百万美元,税后)            6.75%(税后)

第一期境内优先股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920(百万元人民币,税前)      6.00%(税前)

第二期境内优先股    2016 年 3 月 14 日    1,540(百万元人民币,税前)      5.50%(税前)

境外优先股          2016 年 10 月 24 日   439(百万美元,税后)            6.75%(税后)

第一期境内优先股    2016 年 11 月 21 日   1,920(百万元人民币,税前)      6.00%(税前)

第二期境内优先股    2017 年 3 月 13 日    1,540(百万元人民币,税前)      5.50%(税前)

境外优先股          2017 年 10 月 23 日   439(百万美元,税后)            6.75%(税后)

第一期境内优先股    2017 年 11 月 21 日   1,920(百万元人民币,税前)      6.00%(税前)

第二期境内优先股    2018 年 3 月 13 日    1,540(百万元人民币,税前)      5.50%(税前)

境外优先股          2018 年 10 月 23 日   439(百万美元,税后)            6.75%(税后)


    (三)本行境内优先股股息支付能力分析

                                          28
    2015 年末、2016 年末和 2017 年末,本行未分配利润分别为 4,821.81 亿元、
5,603.39 亿元和 6,465.58 亿元。本行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支持业
务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创造了良好的投资回报。

    2015-2017 年,本行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年均营业利润达 2,242.05 亿元,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708.45 亿元、1,645.78 亿元和 1,724.07 亿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4.53%、12.58%和 12.24%,盈利能力保持稳定。
对于本行当前发行在外的金融债券,本行将合理安排自有资金和通过其他融资渠
道筹集资金用于该等债券的还本付息事项,对该等已发行债券的还本付息不会对
本次境内优先股股息支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本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经营结构的改善以及内部管理的加强,
本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继续保持稳健态势,有助于为本次境内优先股股息
支付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维护优先股投资者的权益。

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计划在境内、境外发行优先股外,本行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根据
本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和监管要求等,采取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多种方式,以补充
本行资本的可能性。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除本次计划在境内、境外发行优先股
外,本行尚无其他股权融资计划。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原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和承诺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本行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
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就本次发行境内外优先股对即
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承诺事项
及具体措施。


                                     29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影响分析

    由于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在不考虑
资本经营效率及杠杆效应的前提下,将导致本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但作为其他一级资本,本行通过提高优先股
发行所募集资金的资本配置效率,可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促进本行业务持
续、稳健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中
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

    2、董事会关于填补回报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本行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业务。

    公司金融业务方面,本行大力推进公司金融业务转型,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持续优化客户结构,进一步拓展客户基础,加快推动海内外一体化、综合化经营,
努力提升公司金融客户全球服务能力,实现公司金融业务稳健发展。个人金融业
务方面,本行把握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势头,狠抓创新、突出特色,持续提
升个人金融业务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客户体验。金融市场业务方面,本行积
极顺应利率汇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密切跟踪金融市场动态,充分发挥
专业优势,持续深化业务结构调整,深度参与金融市场创新,推进国际监管合规
达标,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影响力。

    本行业务经营中主要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本行积极应对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持续完善与经营模式相适应的
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境内外监管要求,认真开展风险排查,推进有效风险数
据加总和风险报告达标工作,确保合规经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集团
并表风险管理,完善新产品风险评估流程。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主动推
进风险计量模型优化升级,提升内部评级管理覆盖率。加快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
设,推进风险数据基础建设,推进风险数据治理工作,提升风险报告能力,积极
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


                                   30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
体措施

    本行并未针对本次优先股发行作出业绩承诺。为了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
充分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提升本
行经营效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一是扎实推进战略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决执行国家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新时代全球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充
分发挥全球化、综合化的竞争优势,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
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转型求实、变革图强,坚持稳中求
进的工作总基调,全力以赴做好改革发展各项工作。

    二是增强资本内生能力。持续完善以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效益平衡机制,构建
新型价值创造治理体系,力求以更少的资本消耗、更集约的经营方式、更有效的
管理手段,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坚持价值创造导向,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提高资本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快轻资本业务发展,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三是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把防范化解金融风
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金融稳定贡献力量。有
效防控信用风险,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加大存量不良和潜在风险化解力度。
持续做好合规与内控工作。

    四是有效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并充分发挥
募集资金的杠杆效用,有效填补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五是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本行认为,本次优先股发行有助于夯实资本基础,优化资本结构,应对银行
业监管提出的更高资本要求,满足本行持续发展的需要,对本行的健康可持续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




                                   31
     第六章     本次优先股发行涉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2014 年,为配合首次发行优先股,本行已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
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
本的指导意见》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章程进行了修订,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表决权限制与恢复、
优先股的赎回和强制转股、优先股股息率和股息分配、优先股股东剩余财产的分
配等事项予以规定。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已经本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及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根据监管机构最终审批及实际发行情况,对
公司章程中与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包括本行优先股股份总数、
本次优先股股息率安排等。

    本行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
据发行情况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上述相关条款并办理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
对修改后公司章程的相关核准手续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涉及)。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