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9-0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
有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14 名,实际出席董事 14 名。部分监
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四清先生主
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中国银行 2018 年年度报告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详情请查阅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 2018 年
年度报告。
中国银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部分作为本行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将提交本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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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银行 2018 年资本充足率报告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详情请查阅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 2018 年
资本充足率报告。
三、中国银行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详情请查阅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 2018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2018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详情请查阅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 2018 年
度社会责任报告。
五、中国银行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本行董事会决议通过本行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金 162.17 亿元人民币;提取一般准备及法定储备金 241.23
亿元人民币;不提取任意公积金;按照每股派息 0.184 元人民币(税
前)分派普通股现金股利,向普通股现金派息总额共计人民币 541.67
亿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 30%;本次分配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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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本行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一。
七、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批准本行在经本行股东大会、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按照下列各
项条款及条件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⑴发行规模:不超过 4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⑵工具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⑶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⑷期限:债券存续期与本行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⑸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
方式吸收损失;
⑹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⑺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⑻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高级管理
层,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
决定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
宜,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之日起
至2021年12月31日止;授权高级管理层在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3
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
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但若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付息,仍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批准本行在经本行股东大会、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按照下列各
项条款及条件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⑴发行规模:不超过 7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⑵工具类型: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
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⑶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⑷期限:不少于 5 年期;
⑸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
方式吸收损失;
⑹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⑺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⑻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高级管理
层,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
决定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
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发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之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授权高级管理层在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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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九、发行债券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批准本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任何
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前提下于境内外
市场发行债券(不包括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资本性
质的债券),新增余额不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1%,
募集资金用于本行一般用途。
提请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
理上述债券发行相关及后续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
本行资产负债结构等决定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发行市场、发
行方式等具体条款。
十、提名汪昌云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3 反对:0 弃权:0
汪昌云先生因存在利益冲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汪昌云先生的简历请见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 2018 年
年度报告。
选举汪昌云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为前提。
汪昌云先生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
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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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名赵安吉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赞成:13 反对:0 弃权:0
赵安吉女士因存在利益冲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赵安吉女士的简历请见本行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 2018 年
年度报告。
选举赵安吉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为前提。
赵安吉女士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
件三。
十二、提名张建刚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张建刚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四。
十三、提名廖长江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选举廖长江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为前提。
廖长江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详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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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国银行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十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18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十六、中国银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十七、《中国银行绿色金融发展规划》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十八、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有关事项最终以监管机构批复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为准。
十九、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赞成:14 反对:0 弃权:0
本行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以上第五至第十四项议案将提交
本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五项及第十六项议案将向
本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本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和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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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
二、汪昌云先生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三、赵安吉女士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四、张建刚先生的简历
五、廖长江先生的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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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
为了满足本行业务持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并灵活有效地利用香
港和上海两地融资平台,在考虑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之后,根据中国
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待本
方案于股东大会获本行股东批准后,授权董事会,并允许董事会转授
权本行董事长、行长及董事长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以一
般性授权的形式并按照其条款,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新增的 A 股及/
或 H 股(包括因带有转股条款的优先股转股而新增的 A 股及/或 H 股)
及/或优先股,并就购买 A 股、H 股及/或优先股作出、授予或订立要
约、协议、购股权、转股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表决权
恢复等),而所涉股份数量(按下文 1(2)所述情况计算)不超过本
行于本一般性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日已发行 A 股及/或 H 股各自数量的
20%。
关于一般性授权的特别决议如下:
1、在符合下文(1)、(2)及(3)段所列条件的前提下,特此无
条件授权董事会并允许董事会转授权本行董事长、行长及董事长另行
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行所
有权限,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新增的 A 股及/或 H 股(包
括因带有转股条款的优先股转股而新增的 A 股及/或 H 股)及/或优先
股,并就购买 A 股、H 股及/或优先股作出、授予或订立要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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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权、转股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
(1)该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但董事会获授权可于有关期间
内就购买 A 股、H 股及/或优先股作出、授予或订立要约、协议、购
股权、转股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而
该等事项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之后才能行使的除外;
(2)董事会拟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或董事会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配发、发行及/或处理的:(a)A 股及/或 H 股的数量;及/或(b)
优先股按初始强制转股价格计算全部转换后的 A 股及/或 H 股数量或
优先股按初始模拟转股价格计算表决权恢复后对应的 A 股及/或 H 股
数量,不得超过本行于本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的 A 股及/或
H 股各自数量的 20%;及
(3)董事会应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
市地上市规则及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
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相关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
使上述授权。
2、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本特别决议案通过后本行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本特别决议案通过后 12 个月届满当日;及
(3)本行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特别
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会的授权的当日。
3、授权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及董事长另行授权的其他人
士共同或单独根据本行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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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本行股本结构等的实际情况适时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做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本行新的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
(如涉及),以及采取任何其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包
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等)
以实现依据本特别决议案所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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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汪昌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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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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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昌云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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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汪昌云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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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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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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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赵安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
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18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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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安吉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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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赵安吉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
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21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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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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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张建刚先生简历
张建刚先生,中国国籍,1973 年出生。2016 年 5 月至今任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秘书长,金融评估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
2000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工作,历任主任科员、
副处长、司秘书(正处长级)、干部教育处处长。1998 年 11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编辑部干部。1995 年 7 月至 1998
年 11 月任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干部。1995 年 7 月毕业于中
国青年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2002 年 12 月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
所研究生部获管理学硕士。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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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廖长江先生简历
廖长江先生,1957 年出生。1984 年获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资
格,1985 年取得香港大律师资格,并为香港执业大律师。2012 年至
今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2013 年 4 月至今担任香港赛马
会董事,2014 年 11 月至今担任恒隆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11 月获委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2004 年
获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4 年获授勋银紫荆星章。获选为香港特
别行政区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
任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复核审裁处主席及香港学术及资历
评审局主席。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分别于 1982 年和 1985 年获经济
学荣誉理学士学位及法律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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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廖长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
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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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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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长江
201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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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廖长江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
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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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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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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