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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6-17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17-035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0 号)核准,中国
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18,232,0425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4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99,999,988.0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税
后)人民币 6,765,870.9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93,234,117.15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第 0136001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
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阜成路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万寿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

 建行阜成路支行           11050161590009601989                1,944,999,988.06

 招行万寿路支行             123904881710105                   1,950,000,000.00

         合计                      -                          3,894,999,988.06


   注:该合计金额为扣除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各方共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建行阜成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 号 为 11050161590009601989 , 截 止 2017 年 5 月 15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944,999,988.06 元。公司已在招行万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123904881710105,截止 2017 年 5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95,000.00 万元。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行阜
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朱烨辛可以随时到建行阜
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
寿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阜成路支行/
招行万寿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同
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该协议的效力。
    8、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11、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但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仅对其违反协议规定而给守约
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
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