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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工: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12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19-037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7         -             2019/7/18          2019/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6月2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879,793,243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0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5,918,139.19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7       -           2019/7/18        2019/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详见下)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
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前述共计 12 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09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8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81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0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508596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