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8-07-05
股票简称:大唐发电 股票代码:601991.SH
债券简称:09 大唐债 债券代码:122017.SH
债券简称:11 大唐 01 债券代码:122066.SH
债券简称:12 大唐 01 债券代码:122244.SH
债券简称:12 大唐 02 债券代码:122334.SH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审计机构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09 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公司债券(债券简称:09 大唐债,债券代码:122017.SH)、2011 年大唐国际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1 大唐 01,债券代码:122066.SH)、
2012 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2 大唐 01,
债券代码:122244.SH)和 2012 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12 大唐 02,债券代码:122334.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
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等相关规定,就上列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行人拟聘任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
下合称“信永中和”)为公司 2018 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
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提交的《关于聘用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合称“瑞华”)自 2010 年开始作为发行人境内、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对发行
人及所属子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在执业过程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分别出具了 2010-2017 年度符合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发行人与瑞华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鉴于瑞华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已经达到国资委、财政部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聘用年限上限,发行人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 2018 年度境内、境外审
计服务。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99 年 1 月,2012 年 3 月
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资本为 3,580 万元人民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许可证,H 股审计资格,税务 AAAA 资质,工程造价甲级资质。主营业务包括: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
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及其他业务等。
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香港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信永中和连续多年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前 10 位,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已为多家 A+H 上市企业提供年报审计服务。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充分了
解、审议,建议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18 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发行人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境内、外审计工作的
相关要求;聘请信永中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用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18 年度境
内、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
《关于聘用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中国法律和大唐发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大唐发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对大唐发电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金公司作为上列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等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
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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