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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唐发电:投资管理办法2018-08-25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
及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控投资风险,促进大唐国际健
康、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大唐国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大唐国际及所属企业将资金或资产
(有形的或无形的)投入到某个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预期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涉及前期费用投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小
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科技项目投资、信息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包括
并购投资、参股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对大唐国际及所属企业投资活
动进行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等管理
活动。
    第四条 大唐国际投资管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
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运
行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全过程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
    第五条 大唐国际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投资项目应当服务国家战略,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和参股投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
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大唐国际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规划指导原则。按照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细化
投资项目,确保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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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效益导向原则。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价值思维、效益导向的核
心理念,围绕建设“价值大唐”战略目标,以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原则,
把盈利能力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标准,优选投资项目,不断提高大唐国
际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
可持续的发展。
   (四)结构优化原则。尊重市场和行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导
向配置资源,投资项目应有利于调整优化结构,突出产业协同和区域化
发展,不断改善资产质量。
   (五)程序规范原则。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管理程序科学决策和
规范运作,项目决策必须合规合法,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决策要求,项目
调整必须履行规定程序。
   (六)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应与大唐国际及所属企业实际投资
能力相适应,综合平衡业务发展需求与资产负债率水平,各单位投资过
程中应确保资产负债率控制在考核指标范围内,确保稳健发展。
   (七)风险防控原则。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
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做好风险处置。
   第六条 大唐国际主业为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
煤炭资源开发生产和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 按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规定,大唐国际对列入负面清单的
投资项目按照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进行分类管理;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安
排建设投资,特别监管类项目按规定履行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
的项目大唐国际按照规划进行决策。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唐国际系统各级企业境内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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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资决策是指大唐国际及所属企业为实现预期的投资目标,
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资的必要性、目
标、规模、方向、结构、成本与收益等经济活动中重大问题所进行的分
析、判断和方案选择。
    第十条 大唐国际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大唐国际、分公司、
专业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公司)和基层企业“三级责任管理体
系”,原则上投资层级不得超过两级。
    第十一条 大唐国际系统投资决策,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党组议事规则》、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程
序。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投资均须按照相关规定报大唐国际备案或审批,
以决议文件、会议纪要或签报结论作为项目投资批复的依据。未经大唐
国际批准,各单位严禁擅自以任何形式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大唐国际系统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时,应当形成决策文
件,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
存档。
    第十四条 大唐国际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大唐国际相关部门按照大唐国际各部门工作职责、界面、
流程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应的投资管理事项,分公司及基层企业按此规
定负责对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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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大唐国际统一组织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
段对投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七条 前期费用投资是指项目从筹划到实现核准或备案前围绕
项目可行性开展的勘察、设计、咨询、论证以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等所发生的费用,涉及立项决策、核准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
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大唐国际前期工作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指核准或备案后,为新增生产
能力所需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及相关技术服务所发生的投资,涉及施工
准备决策、开工决策、投资计划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主管
部门负责,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
准备及开工管理办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
目经济评价管理办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
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对现有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所发生的
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
工分别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大唐国际技术改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是指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建造和购
置固定资产及相关技术服务所发生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投资计划决
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大
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投资是指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大唐国际竞争力
的科学技术项目和科技产业项目的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
止、终止或退出决策,根据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大唐国际科
学技术项目、科技产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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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投资是指与前期、基建和生产经营有关的信
息技术类工程建设投资,涉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
决策,由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按照大唐国际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并购投资是指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
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涉
及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主管部门负责,按
照大唐国际并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股投资是指大唐国际及所属各级企业对被投资公司
无实际控制权、未纳入大唐国际合并报表主体范围的投资,涉及发起决
策、立项决策、实施决策和中止、终止或退出决策,由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须纳入大唐国际全面计划进行管理,并报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为保证计划执行的刚性和有效性,大
唐国际原则上在每年 9 月份对投资计划进行一次全面调整。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大唐
国际竣工决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大唐国际后评价管
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大唐国际系统应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并接受
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价,有效应用评价结论进一步促进体系健全完善。
    第二十九条 大唐国际投资风险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大唐国
际风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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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应加强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相应执行中
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触发中止、终
止或退出机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项目预计总投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经济评价由可行变
为不可行,或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的;
    (三)其它原因导致原决策边界条件或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
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的;
    (四)项目产品市场发生重大改变,导致项目在较长时期内无法达
到设计产能的;
    (五)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六)大唐国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中止、终止或退出原则上由分公司提出申请,按照
谁审批谁决策的原则,由大唐国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影响程度决定采取
相关处置方式。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中止的项目应积极开展方案优化工作,参照《大唐
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恢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继
续建设或终止决策,相应安排优化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 投资终止或退出的项目,原则上在半年之内完成项目处
置,相应安排处置期内所涉及的管理及财务等刚需费用。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事项审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大唐国际审
计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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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对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行为,将按照大唐国际规
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未履行大唐国际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投资的;
   2.项目建设条件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对大唐国际决策产生误
导,造成严重后果的;
    3.项目建设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严重
偏离设计目标的;
   4.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
   5.大唐国际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追究形式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实行问责,参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唐国际计划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投资管
理有关规定,须以本办法为准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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