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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隅集团:投融资管理办法2018-02-13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融资管理,确保投融资活动规范、
有序、高效运行,提高公司投资水平和资本运营水平,促进公司持
续、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北京市国资委印发的《北京市国有企业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北
京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2018 年版)》、《北京市属企业
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2018 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的投资、
融资行为,各子公司或各项目执行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和自身业务特
点制定自身的投融资办法或投融资工作程序。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
应依据本办法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自身的投融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包括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调整搬迁、
土地与矿山购置、房地产开发、维护改造、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及
兼并收购等经济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
性融资是指通过扩大公司所有者权益,不需要公司到期偿还,通过
股利支付使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融资行为,如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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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使企业负债增加的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借款、票据、信用证、发行债券(含永续债)、融资租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公司承担的国家战略
性投资项目、省市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 10 亿元
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投资金额在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关注的重点领域、
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投资中的工业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维修维护、调整搬
迁、土地和矿山购置等投资行为适用于《公司工业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中的房地产开发类的投资行为适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土
地获取及运营管理办法》;股权投资、增资扩股、对外收购兼并、证
券金融类等的对外投资行为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融资
行为适用于《公司融资管理办法》,各项投融资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制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适用于《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依法开展的投融资活动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应符合
北京市国资委确认的公司主业或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规划,符合所在地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
局和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方向。
                第二章 投融资活动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决策履行专业分类审核和分级决策
管理原则。按照投融资活动涉及的专业分类由公司各专业部门、各
专业子公司等分别论证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在符合国资监管、上
市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公司、各子公司分级决策程序,分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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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投融资活动的批复,分别承担各级决策的投融资活动主体责任。
公司投融资活动决策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分级决策管控流程由公司统一制定
实施。其中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决策,公司的一般项目向下
授权决策层级不得超过两级,三级以下管理层级的企业无决策授权。
公司各级投融资决策机构对投融资活动做出的决策文件,所有参与
决策的人员均应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条 依据分级决策程序和决策文件出具的投融资活动的批
复是公司各级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唯一依据。根据投融资活动的实际
情况,批复分为立项批复和实施批复,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
行机构均应在批复范围内依法开展投融资活动,履行相关投融资程
序。在未取得投融资活动的批复和未依法履行相关投融资程序的,
不得开展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招标采购和项目融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投融资决策机构承担相应决策投融资项目的
监督、管理责任,应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融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
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适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融资效果实
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
会负责制订或批准公司投融资计划、投资经营方案、财务预决算方
案和资金计划,其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须履行公司党委
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投融资活动中的投融资责任主体为公司或各子公司、


                             -3-
各项目执行机构。公司、各子公司或各项目执行机构应在公司批准
的投融资方案和投融资预算范围内开展投融资活动,承担制订投融
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测算投融资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完成
投融资目标的主要责任,并接受公司的监管与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的实施由公司战略发展部门或相关主
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的研究和落实工作;公司的权益性
融资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由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于兼具债务及权益特点的融资
根据融资品种确定主责部门,开展融资项目的研究和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当深入开展政策、
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工作,其中股
权投资应依法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北京市国资委的要求履行
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
立投融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融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
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公司、各子公司或各
项目执行机构应强化投融资活动的前期风险评估,制订并落实风险
控制方案,做好实施过程和投后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
置。

               第三章 投融资活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公
司与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要根据经营目标和自身条件设计投
融资工作计划和预算内控制度,并组织专业人员执行并监督考核,


                              -4-
以实现预期效果。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投融资活动的
预算管理参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北京市和市国资委等的
有关规定和监督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发布公司《投
融资项目负面清单》,分为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对于列入禁止类的
项目一律禁止,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
关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门应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
偿债能力、资金结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融资计划,合
理安排融资需求,使公司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保证公司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并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融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等。公司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的金融类
产品投资。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编制
上报次年投融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主要包括当年投融资计划的完成
情况、次年投融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资
金预算和融资方案,重点包括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前景、投融资风险、
资金预算、预期收益或预期的经营目标,其中投融资活动的资金预
算须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的上报内容制
定公司的投融资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资金来源、重点
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公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对于纳入公司《投融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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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前还需履行市国资委特别监管程序并报送相关项目材料,主要
包括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企业有关决策文件、项目可研报告、项
目尽职调查相关文件、项目风险防控报告、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
行机构应将各季度完成情况定时总结上报公司,公司形成年度计划
的季度完成报告,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
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市场、预算等原
因确实需要修改的,应依据分级决策程序和决策文件进行修改并上
报公司,公司董事会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完成后,公司应形成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
告,主要包括年度计划完成总体情况、年度投融资效果分析、重点
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投融资活动完成后,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
机构应依据《公司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公司投资项目后评
价管理办法》适时开展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
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在投融资活动获得批
复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招投标的投融资活动,须依法依规
开展招投标工作。其中招投标的工作方案应根据批准的投融资实施



                             -6-
方案或投资经营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确定,招标的标底预算应在
批准的投融资预算范围内确定,每次招投标工作要形成完善的工作
记录,变更招标方案的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项目所在
地政府、上级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招投
标工作的实施细则,重点包括确定招标工作的主责部门或主责人员,
招标与不招标、集中招标与分散招标,自行招标与代理招标、公开
招标与邀请招标等的权限范围,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与标底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细则,投标人的资质审核工作
程序,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开标条件,开标、监标与评标的工
作程序和废标、流标的认定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依据分级决策
管理原则分级落实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责,确定各级投融资活动中
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司、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分
别承担自身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各投标单位均应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
严格禁止中标单位的私自转包。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
关规定,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转移或以其
他任何方式、任何理由隐瞒、规避招标;未经本单位招标管理委员
会批准不得私自确定承包单位、承包金额,或将已确定承包单位的
业务自行转包;各项目负责人等应严格执行领 导 人 员 亲 属 回 避 制


                               -7-
度,不得与有关单位串通、泄漏标底金额;不得违反公司有关制度、
程序,直接从事重大业务的定标、发包工作等。违反上述规定的,
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融资活动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
是指各子公司从公司内获得的融资支持,包括从公司总部、财务公
司等取得的借款,从公司内取得、通过财务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
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各级子公司之间直接借款等融资活动;外部融资
是指各级子公司从公司外部取得的融资支持,包括从银行或非银行
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开立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抵质押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司开展融资工作时,由各级公司融资部门拟
定融资方案,报经融资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各项融资活动应
按照公司制度要求报经有权批准的机构(或经该机构授权的其他机
构)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子公司开展融资活动,应开展前期融资调研,
测算具体融资成本与费用,拟定融资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
融资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司融资管理部门报公司相关会议批准后,
各级子公司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融资管理及各级实施部门应加强融资风险管
理,以诚信作为融资业务的最高指导思想,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以
维护公司信用为前提。各级公司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必须按照拟定
的融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中途不得改变已定的资金流向方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子公司不得组织员工内部集资或社会集资,未
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公司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可能危及


                             -8-
公司资产安全的行为,若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行为,担保管理
应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 版)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
         版)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9-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 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在京新增投资列入北京市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的项目。
    3、在京外地区新增投资列入项目所在地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
录的项目。
   4、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5、不符合经北京市国资委备案的公司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6、不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单位的投资
  项目。
   8、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9、 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 5 年期国债利率的一般竞争性投资项目。



                            - 10 -
   10、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的水泥装备。
    11、加气混凝土生产线:15 万立方米/年以下(不含)新建项目;
10 万立方米/年以下(不含)并购项目。
    12、2 万吨/年以下(不含)岩棉制品生产线新建项目。
    13、溶剂漆类家具及木制品生产线新建项目;10 万立方米/年以
下(不含)人造板生产线新建及并购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 50%的投资项目。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 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北京市、投资主体所在地有关境外投资规定要
求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北京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发展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4、不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5、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家(地区)10 年期国债利率
的一般竞争性境外投资项目。
    6、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单位的境外
投资项目。
    7、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8、单项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 50%的境外投资
项目。


                              - 11 -
二、特别监管类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投资额在 1 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