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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5-03-31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度报告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公司保证持续稳定经营的基础上做出的,符
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该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
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三、对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的意见
    公司现聘任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4年报审计工作中严格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合理设计并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认真负责,业
务熟练、工作勤勉,服务质量较高,完成了年报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60万元人民币,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熟悉,同意续聘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
费用为20万元人民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2015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专项说明
    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报告中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2014年公司为广西丰
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1.77%。上述担保为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董事会严格遵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没有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对公司2015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专项说明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以及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
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适当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
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控制投资风险,同时获得
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
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对增补董事的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魏云和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公司增补魏云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将此议案提交至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履历资料,我们认
为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同意聘任钟作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十、对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技术创新基金的意见
    此次公司拟出资设立的探索基金有利于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
改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迪鹏    孙燕红   钱小瑜




                                                       20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