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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04-17  

						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
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
权的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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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
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
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
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
次、现场与网络投票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
后交易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
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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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
顺序连续编号。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十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
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
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
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
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
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
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
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
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
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
行使表决权需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
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
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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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
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
的 9:15 至 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
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
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
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
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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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
引》等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
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股票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
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
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
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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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
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
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
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
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
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
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
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
照弃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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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
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
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
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
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
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若涉及)。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
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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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
逐项表决的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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