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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5-09-1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广西丰林木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集团”或“公司”)管理层及员

工(以下简称“持有人”)组建成立丰林集团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或“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章和政

策的前提下,共同制定《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

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作出相应决议。

     2、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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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并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

       3、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

施。

       5、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协议书》;

       6、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的集团高层负责人、集团中

层负责人、基层负责人和基层业务骨干。

       集团高层负责人指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集团中层负责人指包括公司职能部门正、副经理,公司所属控

股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公司超过

三年以上且拥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公司职能部门业务主

管。

       基层负责人指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部门正副经理(含广西丰林

林业有限公司经营区正副职)、在公司工作超过三年的销售一线业务

骨干。

       基层业务股干指公司所属子公司生产一线班组长(含广西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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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限公司经营区主管),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公司基层员工;任职

公司超过三年以上的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和销售一线业务员

(且需近两年绩效考核都在 B 以上)。

     原则上参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办理转正手续的正式员工,属于公司分管领导确定的引进人才类型

的员工入职时间放宽到 2015 年 8 月 31 日。

     参与本次计划的公司销售一线业务骨干和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业

务主管和销售一线业务员(且需近两年绩效考核都在 B 以上)原则上

需要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具体参与人员,由丰林集团分管领导确认。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已经提出辞职尚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

不能参与持股计划。

     公司监事会将对有资格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予以核

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条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为准。

     第七条       持有人应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第八条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认

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

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投资范围为购买和

持有丰林集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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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如下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由丰林国际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提

供,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额为 1700 万股,第一期初步定为 700

万股,第二期和第三期分别为 500 万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丰林国际通过

协议转让的方式提供丰林集团股票,股权相关转让登记费用根据法律

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丰林国际承诺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转让价格为:按照持股

计划开始实施前一年度公司经审计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溢价 20%。

    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

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

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公司员工拟认购本员工持股

计划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50 万元,按照每份 1 元进行划分,合计

3,050 万份。其中集团高层负责人拟认购 1,594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

计划总规模的 52.3%;其他员工拟认购 1,456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

划总规模的 47.7%。员工最终出资金额以员工实际出资为准。单个员

工最低认购额为 2 万份且认购的数额为 1 万份的整数倍。

       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和第三期的资金总额,在实际实施时确定。

       第十三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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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

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锁定期内因公司资本公积、未分

配利润转增股本取得的红股亦应遵守该等限制。

     2、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买卖的期间。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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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也可按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提前终止或延长。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丰林集团股票数量已归零后,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当期员工

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 2 个月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拥有本计划有效表

决权份额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

过两次。

     4、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组织清算,

按照员工所认购份额占计划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

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

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

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通过和修订《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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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

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

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

持。

       第二十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

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

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

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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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

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

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

办法》,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

持股计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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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

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

集,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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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

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

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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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

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六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公司有再融资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按照下列方式参与:

     1、配股

    如果公司通过配股方式融资,员工持股计划可按照所持有股票对

应的配股数量依法参与配股。

    2、非公开发行

    如果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融资,员工持股计划可依法公平

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第三十七条 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

办法》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持有人不得要求

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2、如持有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资格将被取消并强

制退出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自筹资

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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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责的;

     (2) 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依

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3) 有证据表明,持有人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行为被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4)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

     (5)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主动辞职不再为公司服务的。

     (6)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以下情形下,已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1)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

影响。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3)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

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4、其他未尽事项,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

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三十九条 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届满前,管理委员会依据标的股票解锁情况,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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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并按照届时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

分配安排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存在收益的情况下,可在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收益分配,扣除税费及预提费用后的现金资产根据

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持有人,直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

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

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

项;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

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

的全部事宜;

       4、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

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

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

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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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

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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