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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9-21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及执行能力,具备履行相
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况,上述人员的选举、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和
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高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魏云和先生、张
仁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钟作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海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二、   关于终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 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
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修订稿)》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关联董事在该项议案表决中已回避表决;
   2、 终止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
   3、 综合考虑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监管要求等因素,同
意公司提出的决定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树国                SONG DONG JIN              谢秋平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