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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7-04-28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3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林集团”)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FENGLI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丰林国
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国际”)以及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的通知,丰林国
际及刘一川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
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丰林国际违法减持丰林集团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6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丰林国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丰林国际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丰诚”)
在减持丰林集团股票前,合计持有的丰林集团股份占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
58.16%。2014 年 11 月 4 日,新疆丰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股票 19,800,000
股,占当时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 4.223%。2015 年 5 月 11 日,丰林国际通过二
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股票 23,445,000 股,占当时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 4.999%。
其中,在 2015 年 5 月 11 日减持 3,645,600 股丰林集团股票后,丰林国际与一致
行动人新疆丰诚累计减持比例已达到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 5%。在与一致行动
人新疆丰诚累计减持比例达到 5%后,丰林国际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
丰林国际于当日继续减持丰林集团股份,累计减持丰林集团股票 19,799,400 股,
占丰林集团股份数的 4.222%,金额 206,309,748 元。

    刘一川作为丰林国际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知悉丰林国际与新疆丰诚的一致
行动关系,主导了上述丰林国际减持丰林集团股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丰林集团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丰林国际交易流水、当
事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丰林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
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
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
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对于丰林国际上述违法行为,刘一川是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 责令丰林国际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对超比例
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
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刘一川予以警告。

     三、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处以 50 万元罚
款,对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处以 1,44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1,490 万元。

       四、 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对刘一川处以
25 万元罚款;对丰林国际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对刘一川处以 25 万元罚款,
合计罚款 5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丰林国际致歉声明

    丰林国际就上述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行为向丰林集团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
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
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

    三、    相关说明

       1. 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及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表示接受广西证监局的
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进一步加
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 本次行政处罚是广西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及实际控制人刘一
川先生个人的处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 号);

   2、 《FENGLI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丰林国际有限公司)关于超
       比例减持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的报告》。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