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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18-05-17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2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29 号,以下简
称“问询函”),现将函件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
请公司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生产经营

    1.关于经营业绩。人造板业务为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近两年公司该业务板
块毛利率保持连续增长,本期毛利率为 21.53%。请公司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
期变化、产能利用率、产品定价等,分析板材业务的毛利率波动是否符合行业趋
势及公司发展状况,并进行同行业比较。

    2.关于客户和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 4.49 亿元,占年度
销售总额的 34.51%;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 1.63 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 12.07%。
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五名客户名称及其销售额占销售总金额之比,是否与公
司存在长期合作协议;(2)前五名供应商名称及其采购额占采购总金额之比,是
否与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协议;(3)上述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相比以前年度发生
较大变化;(4)主要销售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及其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管理层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和利益安排。

    3.关于销售结算政策。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近年来保持增长,同时应收账款
周转率亦呈上升趋势。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同比增长 32.24%,原因之一为加大
回款力度。(1)请区分直销与经销等模式,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销售及结
算政策,及其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较大差异;(2)请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公司前
五名客户与大额应收账款欠款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合理性。

    4.关于增值税退税。公司及子公司百色丰林、惠州丰林、丰林人造板享受增
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本期因增值税退税确认其他收益 4439.38
万元,占净利润之比约为 37%,对公司盈利情况影响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
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的确认政策、确认依据,及确认时点,并说明其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要求。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财务数据

    5.应收票据。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余额 1.88 亿元,期末终止确认尚未到期的应
收票据金额 0.68 亿元。请公司结合该部分票据终止确认的原因、风险转移及到
期兑付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合规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6.应收账款。公司应收惠州市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款项 1236.37 万元因对方
资金周转困难逾期未收回。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款项形成的原因、账龄、是否涉
及关联方,并说明对其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7.在建工程。公司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同比增长 169 倍,主要为年产 30 万立
方米均质刨花板生产线技改项目本期增加投入 2.57 亿元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
该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是否按原计划进行投资与建设,预期效益是否可达标。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8.管理费用。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季度实现净利润为负,主要系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费用 3315.26 万元所致。请公司说明将上述费用全部计入
第四季度的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其他

    9.销售人员。报告期末,公司销售人员仅 14 人。请公司结合同行业情况、
公司业绩增长情况、订单获取及客户维护方式等,说明公司销售人员数量是否与
业务规模、费用支出规模相匹配。

    10.管理层变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等董监高相继更换。请
公司补充披露离任董监高是否与公司存在分歧,并说明在董监高频繁变动的情况
下如何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

    11.环境信息。请公司按照《格式准则第 2 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
露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则要求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原因。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
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
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
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就上述事
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