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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1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第二条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股
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坚持以现
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
配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 利润分配的间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之条件的情形下,公司
可以在每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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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
    (2)盈利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4. 现金分红的比例: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内,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5. 具体利润分配时,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
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资金需求及
股东意愿等情况拟定,注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给予其合理回报。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
过;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
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
决通过。
    3.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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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在每次定期报告中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披露。公司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5.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6.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确需对股东回报规划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董事会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股东
回报规划,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决定。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