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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4-10  

						丰林集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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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审

           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部设置审

           计部经理、审计主管和审计员三种岗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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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处理有关投诉与举报;

           (七)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八) 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九)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十)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

           督;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

                      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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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

            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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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

                    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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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

                  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财务检查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

           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征

           得全体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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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部经理、审计主管和审计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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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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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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