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2016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7-07-17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7-2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 0.215 元(税前);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 0.215 元,扣税后: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
股息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股息人民币 0.215 元;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及通过沪股
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1935 元;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自行缴纳其现金股息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
币 0.215 元(税前)。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
A股 2017/7/21 - 2017/7/24 2017/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7 年 5 月 2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 A 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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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和本行网站发布的《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表决结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8,934,796,573 股为基数(其中 A 股股本为
34,052,633,596),向全体股东派发 2016 年度股息,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15 元(税前),
共计派发现金股息总额约为人民币 105.21 亿元,其中派发 A 股现金股息金额约为人民币 73.21
亿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
A股 2017/7/21 - 2017/7/24 2017/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21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
派发现金股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2017 年 7 月 24 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股息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行控股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A 股有限售股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直
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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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1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其个
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15 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
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份的 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
称“《通知》”)的规定,由本行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193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 QFII
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193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
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股息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15 元(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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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10)85230010
传 真:(8610)85230079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邮政编码:100010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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