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H股公告2018-05-02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8)
關連交易
緒言
茲提述本行於2014年3月27日發佈之須予披露之關連交易公告及2014年5月21日發佈之
2013年度股東週年大會表決結果公告,內容有關本行與中信和業訂立購買意向協議,
以購買中信集團所擁有並置於中信和業名下的位於北京朝陽區東三環北京商務中心區
(CBD)核心區Z15地塊項目部分標的物業(「標的物業」)。於2018年4月28日,本行與中
信和業進一步訂立了補充協議,約定了對標的物業提供物業裝飾服務事宜,代價為人
民幣4.2億元(「本次交易」。
香港上市規則之規定
鑒於中信和業為本行控股股東中信有限之附屬公司,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中信和業為
本行之關連人士。因此,本次交易構成本行在香港上市規則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
由於本次關連交易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本次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
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本次關連交易乃根據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
合理,且符合本行及本行股東的整體利益。李慶萍、朱皋鳴董事於本次關連交易中有
重大利益,除此之外,概無董事在本次關連交易中有重大利益。
- 1 -
緒言
茲提述本行於2014年3月27日發佈之須予披露之關連交易公告及2014年5月21日發佈之
2013年度股東週年大會表決結果公告,內容有關本行與中信和業訂立購買意向協議,以
購買中信集團所擁有並置於中信和業名下的位於北京朝陽區東三環北京商務中心區
(CBD)核心區Z15地塊項目部分標的物業。於2018年4月28日,本行與中信和業進一步訂
立了補充協議,約定了對標的物業提供物業裝飾服務事宜,代價為人民幣4.2億元。
補充協議
日期: 2018年4月28日
訂約方: (1) 甲方:本行
(2) 乙方:中信和業
物業裝飾服務: 雙方同意,由中信和業提供對標的物業Z1–Z3區的物業裝飾
服務。
由甲方提供施工圖及相關設計文件,乙方參照甲方提供文
件,為甲方提供物業裝飾服務,並交付符合約定的標的物
業。
代價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的代價為人民幣4.2億元。雙方同意,本次交易費
用的不可預見費率為7.5%,即乙方就本項目深化設計或優
化建議經甲方同意後生效,為此增加的費用不得超過本次
交易代價的7.5%。但甲方提出的工程品質標準變化、功能
形態改變和材料設備替換的變更等不在此限,雙方另行協
商解決。
甲方將按照下列安排進行付款:
(1) 在本協議簽訂後15日內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總價款的
40%;
(2) 在本協議簽訂後90日內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總價款的
30%;
(3) 在 本 協 議 簽 訂 後 1 5 0 日 內 向 乙 方 支 付 本 協 議 價 款 的
15%;及
- 2 -
(4) 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總價款的15%。
代價釐定之基礎: 本次交易的代價乃基於本行聘請的第三方咨詢機構的評估
結果,並經訂約方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公平磋商而釐定。
本次交易的代價乃由本行自有資金支付。
交付時間: 雙方約定,乙方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完成物業
裝飾服務並交付甲方。
進行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標的物業位於北京朝陽區東三環北京商務中心區(CBD)核心區,該區域是世界500強、國
內外金融機構總部大樓聚集區,也是北京市政府定位的頂級商務區,區位優勢十分明
顯。並且,該物業專案是北京市第一高度建築(約528米),也是北京里程碑式的地標建
築。為此,本行認為本次物業裝飾服務交易,將為本行滿足辦公之需要,並為本行拓展
在北京之業務提供保障和支持,對本行自身形象的提升大有裨益。
本行及中信和業的背景和一般資料
本行是一家具有強大綜合競爭力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已建立起成熟的覆蓋網路和穩固的
市場地位。本行具有領先的市場能力,在全國範圍內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產品和服
務,其中公司銀行業務、零售銀行業務及金融市場業務是本行的主要業務。
中信和業為中信有限之附屬公司,主要從事項目投資、物業管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
包、經濟信息諮詢、房地產開發。
香港上市規則之規定
鑒於中信和業為本行控股股東中信有限之附屬公司,根據香港上市規則,中信和業為本
行之關連人士。因此,本次交易構成本行在香港上市規則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由於本
次關連交易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本次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本次關連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
理,且符合本行及本行股東的整體利益。李慶萍、朱皋鳴董事於本次關連交易中有重大
利益,除此之外,概無董事在本次關連交易中有重大利益。
- 3 -
定義
「本行」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H股和A股分別於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998)及上
交所(股份代號:601998)掛牌上市,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亦包括其所有附屬公司
「董事會」 本行董事會
「關連人士」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含義
「董事」 本行董事會成員
「香港上市規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信有限」 中國中信有限公司,持有本行約65.37%股權
「中信和業」 中信和業投資有限公司,中信有限的全資子公司
承董事會命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萍
董事長
中國 北京
2018年4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執行董事為李慶萍女士(董事長)及孫德順先生(行長);非執行董事
為朱皋鳴先生、黃芳女士及萬里明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吳小慶女士、王聯章先
生、何操先生、陳麗華女士及錢軍先生。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