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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出版传媒: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1-10  

						股票代码:601999         股票简称:出版传媒          编号:临 2019-001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5,107,969.76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其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数不构成重大影响,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年
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耳娃公司”或
“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
诉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城”或“被告”),
请求支付擅自违法解除合同有关违约金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2019
年 1 月 8 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 0103 民初
45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
    法定代表人:柳青松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 18 号
    原告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大耳娃公司股份总计
100%,其中直接持股 30%,通过全资子公司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
公司、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 40%、30%。
    被告: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向华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 118 号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2015 年 12 月 24 日,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
《豫珑城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豫珑城购物中心
东三楼(除小剧场部分)出租用于经营大耳娃及衍生品牌事宜,2017
年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被告签订了三方转让协议,约
定将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方,期限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于 2017 年签订了《沈阳豫珑城商铺租
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对房租的支付做了进一步约定。2018 年 11 月
份,被告拟进行业态调整,与原告方沟通,希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关
系。2018 年 11 月 28 日被告向原告发函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关系,
并要求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搬离豫珑城,原告坚决反对;被告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再次发函,要求原告方十日内归还商铺。
    原告认为被告意图进行业态调整,擅自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构成严重违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
合同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后续拆除设施将产生的费
用。
    (三)诉讼请求

                                2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不能履行合同、擅自单方违法
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15,107,969.76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除设施产生的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责成大耳娃公司积极应对此次诉讼,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次诉讼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数不构成重大影响。由于本次诉
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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