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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网: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8  

						人民网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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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215


     受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
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
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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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2017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17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5、2017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
2 号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 30 层视频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一彪先
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 35 人,代表股份共计 699,361,852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2511%。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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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
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清点表决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9,104,4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1%;反对256,23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
1,2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2)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协议签署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8,652,3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6%;反对259,33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弃权
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人民日报社、《环球时报》社回避了表决。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曹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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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699,102,52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反对251,131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弃权
8,2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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