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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网: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08-30  

						证券代码:603000        证券简称:人民网   公告编号:2018-026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 年 9 月 14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 2 号人民日报社新媒体大厦 30

   层视频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

   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选举卢新宁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
         董事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 1、议案 2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     特别决议议案:2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

  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

  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

  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

  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

  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

  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3000      人民网          2018/9/10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出席回复

    拟出席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三)前在办公时间(上午 8:30-11:30、下午 1:30-5:00)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以专人送递、传真的方式送达本公司。股东出

席回复范本如下: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持股数量:                     股东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是否委托代理人参会: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注:上述回复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二) 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北京地区以外的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

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 个工

作日提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   登记时间:2018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8:30-11:30 及

下午 1:30-5:00。

       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 2 号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 2 号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733

 联系人:包海林

 联系电话:010-65369999

 传真:010-65369999

 (二) 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自

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8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选举卢新宁女士担任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

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

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