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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网: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05  

						证券代码:603000     证券简称:人民网    公告编号:临 2019-013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3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
的董事 11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11 人。会议由副董事长叶蓁蓁主
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民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人民日报社签署《地方频道内容审读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联董事胡锡进、张忠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与人民日报社签署<地方频道内容审读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关于投资设立人民日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
    关联董事胡锡进、张忠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投资设立人民日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关于向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额度为 5 亿元人民
币,期限两年期,具体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
资性保函、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提用。
    上述授信可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关于向光大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向光大银行建国门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额度为 5 亿元人
民币,期限一年期,具体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
融资性保函、国内信用证等,有效期内可随时申请提用。
    上述授信可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关于与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北京硕格科
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与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北京硕格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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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与本公告同时登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
告同时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本公告同时

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关于选举叶蓁蓁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叶蓁蓁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叶蓁蓁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叶蓁蓁先生简历
   附件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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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叶蓁蓁先生简历



    叶蓁蓁,男,1976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高级
编辑。1996 年 7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光明日报国际部助理编辑、新
闻版主编(正处级);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人民日报社总
编室编辑、视点新闻版编辑组组长;2006 年 7 月,任人民日报社总
编室副主任;2014 年 3 月,任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任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8 年 1 月起至今,
任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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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一、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原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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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第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四、原章程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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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五、原章程第五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六、原章程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修改为: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七、原章程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修改为: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尽的职责。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八、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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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九、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十、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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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十二、原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十三、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十四、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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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
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五、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十六、原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三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十七、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三条列明的方式进行。
    十八、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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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十九、原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修改为: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除上述修改,《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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