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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宇股份:龙宇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
则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
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会
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22年11月30日起开始执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相关准则的规定执行。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
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公司自2022年年度报告起,按解释16号的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6号》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符合
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