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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9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仔细阅读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相关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之
后发表意见如下: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真实的反映了
公司 2018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
同意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相关底稿,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的相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
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
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决算方案和 2019 年预算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决算方案和 2019 年预算方案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在
2018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
将公司 2018 年决算方案和 2019 年预算方案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公司拟以 2018 年末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878,388.69 元。若至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动,权益分派总额按照上述分配比例以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股本做相应调整。我们查阅了公司章程,根据《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
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取固定比率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
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因此公司 2018 年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实施该预案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天职”)。天职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以来,遵照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公司拟继续聘任天职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
期一年。具体审计业务费用授权董事会洽谈确定。我们同意续聘天职担任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六、 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
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以来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
相关责任和义务。鉴于天职的专业性和业内的良好声誉,公司拟聘任天职为公
司 2019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同意续聘天职担任公司 2019 年度
的内控审计机构。
    七、关于调整公司住所、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因公司生产经营安排,现
将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业路 666 号”调整至“上海市嘉定区华亭
镇高石公路(北新村内)”。我们仔细查阅了本事项的相关资料及其文件,认
为本次调整公司住所和修改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没有
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而做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
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薛文革       贾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