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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力集团: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7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等报刊等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
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
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2017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 14:00 在上海市青浦区崧复路 1568 号三楼会
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
华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5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636,560,000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7 年 5 月
        5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
        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0,444,534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7691%;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0,458,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713%。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6、《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补选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
      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