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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力集团: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6-21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0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27            -            2019/6/28        2019/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
年 5 月 1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9-031)刊登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36,56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828,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27           -           2019/6/28        2019/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管亚平、耿卫东、芮国洪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
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869117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