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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讯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2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 & GARNER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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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
以公告。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
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会议所采用的
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的日
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日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 88 号办
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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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19 年 11 月 5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股份数为 245,361,7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60.2724%。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430,0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
的 0.1056%。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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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
事代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需要回避表决的股东未参与表决,其
中现场会议部分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监
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议
案》

     2. 《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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