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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宏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1-1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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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零年一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签到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
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
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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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
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2.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新
路 18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敏海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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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67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7266%。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2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和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
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7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无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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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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